《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进一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晓率,提升法治意识,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威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要点系列解读活动。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第二条)
什么是软暴力?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
重拳出击,严惩黑恶犯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对参与黑恶犯罪人员采取与普通犯罪人员不同的措施。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
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第二十九条)
依法从严!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十二条)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需减刑、假释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