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二)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7:21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进一步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参与度和知晓率,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知识要点系列解读活动。

“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全面调查、冻结、追缴、没收。加强反洗钱力度,对涉黑恶犯罪中涉嫌洗钱活动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将合力打击。全面调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对于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三、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合力加强反洗钱力度!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第四十二条)

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保障“打伞破网”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二条)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要点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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