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20〕 139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邓从日等53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邓从日等53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邵阳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益阳市司法局、张家界市司法局、永州市司法局、娄底市司法局、省直所管委会、武冈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53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30 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共53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2名):
邓从日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许有松 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3名):
吴 旭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喻 婷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王少洋 长沙市司法局
公司律师(2名):
路卫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贺慧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邵阳市
专职律师(16名):
刘 洋 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
李帅亿 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
唐振华 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许文婷 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邓忠武 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申 磊 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周雄旦宁 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
朱 晖 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
王远远 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
莫雅娟 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刘偲偲 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
向美华 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