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法制 宣传处 |
(1)专项普法活动。未开展“你学法,我送票,请你畅游张家界”法治宣传活动,扣3分。未开展5月农村法制宣传月、9月青少年法制宣传周、“12.4”国家宪法日活动,每项扣2分。 (2)2014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法治事件评选。未开展评选扣4分;未组织专家评审,或未在媒体公布结果,每项扣2分。 (3)电视电台普法。未与电台合作开办新一档普法节目,或未与湖南经视合作继续开办《钟山说法》节目,每项扣3分;无合作协议,每项扣1分。 (4)推进社会普法。未制定“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意见、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指导意见、法治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标准,或未举办全省法治文化建设现场会,每项扣3分。未开展“七五”普法规划调研,或未编辑出版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训教材,每项扣1分。未开展全省法治宣传教育骨干培训扣2分。 (5)“六五”普法总结验收。未下发验收标准,扣2分;组织验收每少一个市州扣1分。 |
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律师 工作 管理处 |
(1)强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未制定《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指引》、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或未制定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标准并开展创建活动,或未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项检查,或未开展全省律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培训,每项扣3分。 (2)推进省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未按要求履行省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每例扣1分;未出台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试行意见,扣3分。 (3)律师党建工作。未组织全省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培训,或未实施律师党建“双培”工程,或未运用律师管理平台健全支部、党员信息管理,每项扣3分。 (4)律师执业监管。未开展清理“挂靠”律师工作,或未组织规范律师收费,每项扣3分。未依法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律师执业许可,或未建立律师诚信电子档案,或未进行诚信状况披露,或未依法依规查处律师执业和律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每项(件、次)扣1分。 (5)推动律师服务社会。未组织律师开展全民创新创业法律服务活动,扣3分;未推行重点特色园区律师服务联点制度,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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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公证 工作 管理处 |
(1)公证改革。未按司法部统一部署制定全省公证改革方案、开展具体工作,或未完成蓉园公证处改革任务,或未在市州进行公证机构改革试点,每项扣2分。 (2)任职审核。未按要求开展新任公证员任职审核,每例扣1分。未进行涉外公证机构和人员备案,扣4分。 (3)年度考核。未按要求开展公证机构和人员年度考核,或未公告结果,每项扣4分。 (4)执业监管。未开展公证质量抽查扣4分,无检查情况通报,扣2分。未依法及时查处公证执业和公证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每件扣1分。 (5)人员培训。未组织全省公证员集中培训,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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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基层 工作处 |
(1)人民调解工作。未继续开展“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诉息访促平安”专项调解活动,扣5分。未出台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或未出台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文件,或未开展“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化解民间金融纠纷”专题调研,或未举办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每项扣3分。全省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未达95%,每低1%扣1分。 (2)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县市区未完成司法所收编直管,每个扣2分。未出台加强全省司法所收编后管理的指导意见,或未开展省级模范司法所创建工作,每项扣4分。 (3)基层法律服务。未出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或未举办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执法培训班,每项扣4分。未建立“法润三湘”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体系,或未出台相关制度,或未开展相关活动,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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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社区 矫正 工作处 |
(1)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未召开全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座谈会,或未出台推进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建设的文件,每项扣3分。未对纳入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扣5分;每少完成1个中心的建设,扣1分。 (2)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试点。未全面督导市州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试点工作,每少一个市州扣1分。 (3)社区矫正执法监管。未开展社区矫正执法状况督查,或未分片培训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项扣5分。全省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率比上年度每上升1%扣1分。未依法依规查处社区矫正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每例扣0.5分。 (4)刑释人员管理。省级未建立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库,扣5分;全省服刑人员网上年核实率、衔接率未达到90%以上,每低1%扣1分。市州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每缺一个扣1分。全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未控制在3%以内,每超1%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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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国家 司法 考试处 |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少一个考区扣0.5分。 (2)确保试卷安全。未与市州局签订司法考试责任状,或未印发保密工作方案,或未落实试卷收发交接制度、保密值班制度,每项(起)扣2分。发生失密事件,每件扣5分;发生泄密事件,每件扣10分。 (3)确保考试顺利实施。未及时发布公告,或未按要求开展考务工作,每件扣2分。未组织开展司法考试宣传活动,或未组织市州考务人员培训,每项扣4分。未依法依规查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每件扣1分。 (4)审核申报材料、办理转档业务。审核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申报材料,或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人档案调入转出手续出现差错,每例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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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司法 鉴定 管理处 |
(1)制度建设。未提交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调研报告,或未出台湖南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每项扣3分。未探索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扣2分。 (2)能力验证。未全面启动省级资质认定,扣5分。未组织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2015年能力验证,或未启动第一批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认证认可,每项扣3分。 (3)名册编制。未完成编制任务,扣5分;未公告,扣3分。 (4)执业监管。未指导协会出台《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办法》,或未按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评,每项扣4分。未依法办理许可事项,或未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执业行为,每件扣1分。未举办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培训班,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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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省法律 援助 中心 |
(1)平台建设。未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方案,或未制定形象标识标准,或未开展试点工作,每项扣3分。 (2)制度建设。未按司法部要求提出湖南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意见,或未出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或未协调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每项扣4分。 (3)案件办理。每季度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办案情况,每少一次扣1.5分。对各市州法援案件进行抽查回访,每缺一个市州扣1分。违规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每起扣2分。全省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量比去年增长5%,每少1%扣2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比例未提高,扣4分。 (4)工作指导。未指导长沙市法律援助处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法律援助工作,或未推动全省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每项扣5分。未依法依规查处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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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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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宣传。《湖南司法简报》出刊不足50期,在省级以上党政内刊、学术刊物上稿不足8篇,在省级以上媒体采用宣传信息不足15条,每少一期(篇、条)扣0.3分。未召开记者座谈会,或未编印2015湖南司法行政年报,每项扣2分。 (2)信息化建设。未出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或未启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一期工程建设,或未开展电子政务内网、视频会议二期工程建设,或未完成办公自动化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一期操作培训及出台使用管理制度,每项扣2分。 (3)网站管理。未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年报,扣1分。未按清单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每条扣0.5分。月发布或更新信息不足15条,每月次扣0.3分。省长信箱、厅长信箱有关事项交办或结果反馈不及时,受到省政府督办的每起扣1分,被通报批评或追责的,每起扣2分。组织应对重大负面舆情不当,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影响,每次分别扣1分、2分。厅门户网站被国家、省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1分。 (4)督查联络。未督查《2015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意见》执行情况,或未督促“两局”继续深化“情暖高墙、关爱孩子”联合帮扶工作,或未出台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每项扣1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未在一个月内申请退回,每件扣 1分。建议、提案分流指派或回复上报不及时,每起扣0.5分; 被通报批评或追责的每起扣1分。未安排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三重一大”等重要会议,每次扣1分。 (5)信访应急。未按要求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扣2分。未建立信访台帐,或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案件,或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每起(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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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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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政策 法规处 |
(1)文件审查。对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建立台帐,每项扣2分;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审查意见,每件扣1分。未按要求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且无情况说明的,每件扣1分。 (2)案件办理。未建立行政许可、处罚听证案件及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工作台帐,每项扣2分。应当听证或审核而未实施,或无结案材料,或未及时办理的,每件扣1分。 (3)系统普法。未组织厅局机关和省属监所进行年度学法考试,或未及时上报情况的,每项扣2分。 (4)考评考核。组织实施市州司法局工作评估和监所执法状况考评,未组织制定考评细则,或无考评情况汇总,或未通报考评结果,每项扣2分。每少一个单位的考评情况扣1分。 |
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计财 装备处 |
(1)“三公”经费管理。未修订《湖南省司法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或“三公”经费、部门预算未按要求公开,或“三公”经费支出超预算,每项扣2分。 (2)办公用房管理。清理、停建、腾退、移交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违规出租(借)办公用房或租金未实行两条线管理的,每次扣1分。未对中央投资已下达但未启动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进行清理,或未对在建项目进行督查,每项扣3分。 (3)公务用车管理。未按要求落实公车改革,扣3分。超编超标配备,或违规使用公车,每辆(次)扣1分;因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严重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扣4分。 (6)装备管理。未组织开展全系统枪支、弹药安全检查,扣2分;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扣4分。发生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每次扣1分;未完成计划采购任务,每次扣1分。 (7)后勤管理。厅机关院内发生水、电、气、空调等安全事故每起扣1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2分。未按时组织厅机关人员体检扣2分。未按要求完成千江锦苑建设协调督办任务,每项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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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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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政 治部 组织 干部 处 |
(1)干部任免与协管。未提请审议《湖南省司法厅党组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流程(试行)》,扣3分。未做好省管干部调整任免配合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厅管干部任免的沟通衔接、考察、提请研究、谈话、发文及材料归档工作,每例扣2分。未按要求完成监所单位党委换届相关工作,或未按规定对市州司法局领导干部任免进行考察或函复,每例扣1分。未按政策要求提请配备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以及落实党外干部“三权”、聘请特约工作人员,每项扣1分。 (2)干部考核与监督。未按要求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或未落实厅管干部“凡提必核”,每例扣1分。无特殊原因漏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或未按要求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平时考核,每例扣0.5分。 (3)机构编制管理。未落实厅机关机构职责编制调整,或未出台基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清理专项方案,每项扣2分。对违反政策选人用人、违反干部监督有关规定、新增“三超两乱”问题负有责任的,每例扣1分。未按要求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每例扣0.5分。 (4)厅机关人事工作。违规补充工作人员(含跟班学习等),每起扣1分。办理人员异动、公务员登记、人员信息统计等管理服务工作出现明显疏漏,每人次扣0.5分。 (5)干部信息管理。未制定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方案并完成相关工作,扣2分。因专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例扣1分。未及时更新干部信息,每例扣0.5分。 (6)其他管理工作。未按要求选派、接收干部挂职锻炼,或未按要求选派、安置援藏援疆干部,或未按要求选派建设扶贫新队员,或未按要求协调落实建设扶贫、援藏援疆资金,每项扣1分。未完成年度军转安置任务,每人次扣0.5分。违规办理出国(境)报批,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每批次扣2分,每人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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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政 治部 人事 警务 处 |
(1)警务督察。全省集中督察不足3次、不定期突击督察不足5次,每少一次扣1分;未举办全省警务督察骨干培训班,扣2分。 (2)公务员考录、人员调配。考录计划申报、资格审查、体检、测评、考察,人员流动调配审核、体检、体测等工作程序,每少一项扣3分;发生违规行为,每例扣0.5分;违规录用,每人次扣3分。未制定《湖南省司法厅人员流动调配管理办法》、《湖南省司法厅选派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民警察管理办法》,每项扣2分。 (3)基金会管理。未按规定及时组织优秀基层民警疗养,每批次扣1分;未制定《人民警察抚恤金发放工作流程》,扣2分。 (4)警衔评授、劳资优抚、警用品管理、职称工作等。违规办理,或不及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每例扣1分。未制定《人民警察职称评审工作流程》,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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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政 治部 教育 培训 处 |
(1)思想政治工作。未出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或未按要求组织全系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或未按要求做好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组织工作,或未组织开展“践行湖南司法行政精神典型宣讲”活动,每项扣2分。 (2)奖励表彰。未出台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工作的规定,扣2分。未按要求审核呈报奖励事项,每例扣1分。 (3)教育培训。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或未制定警衔培训管理规则,每项扣2分。未按要求组织培训(含网络培训)、送训和在线学习,每少一期扣1分,送训、调训每少一人次扣0.1分。 (4)绩效评估。未按要求组织绩效评估,导致在省绩效评估中扣分的,每项扣2分。 (5)部务工作。未开展队伍建设调研,或未编印《2013-2014年度政治工作常用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每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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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直属 机关 党委 |
(1)宣传思想工作。未按要求组织厅机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热点话题谈心录·2015”专题宣传和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活动,每项扣2分。未按上级要求安排学习计划,或未组织学习指定内容,或未按规定配发书籍,每项(次)扣1分。未制定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或未对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归档,每项扣2分。 (2)党组和党支部组织生活。组织厅党组民主生活会,未起草方案,或未上报开会请示,或未做好与上级的协调工作,或未及时报送情况,每项扣2分。未全面开展党组(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讲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每起扣2分。未按规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或未部署“机关支部联基层”、党员进社区等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每项扣1分。 (3)机关和基层党建工作。未出台年度工作要点,或未进行年度考核,或未通报考核结果,每项扣2分。党组织未按期换届或延期换届没有报批的,每例扣2分。未按要求发展党员、收缴和管理党费,或未按要求开展支部规范化建设,或未按规定组织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或未组织落实《条例》专项督查相关工作,或未按要求开展党委(党组)书记抓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考核,或对上年度党建工作责任述职查摆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组织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项扣1分。 (4)精神文明建设。未组织完成厅机关纳入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承诺项目,扣3分。组织开展省直单位文明创建,未进行安排布置,或未进行检查考评,或未做好往届复查工作,每项扣2分。 (5)计划生育工作。未按要求开展考核,或未及时处理报送信息,每项扣2分;计生工作考核每少一人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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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绩 效办 |
指标及 基本分 |
评估内容与计分方法 |
数据采集部门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驻厅 纪检组 监察室 |
(1)执法执纪监督。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不及时向厅党组主要领导或省纪委、省监察厅报告,每件扣2分;不监督检查、不督促整改,每件扣3分。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纠正“四风”问题、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等情况,未及时开展巡视、审计、明察暗访等工作,每项扣3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提醒、报告、监督,每件扣2分。 (2)案件办理。配合上级机关办案,不认真履行职责受到上级批评的,每案扣4分;对检举、控告和申诉,压案不查或违规办案,每件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每件扣4分。 (3)作风建设。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的行为,未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每例扣1分。对中央、省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未按要求组织整改落实的,每项扣2分。 (4)反腐倡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建立刚性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每缺一项(案)扣1分。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督促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缴等专项活动,每项扣2分。 |
厅绩 效办 |
部门 重点 工作 (50分) · 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
(1)落实“两项待遇”。未按要求组织政治学习,扣2分。重要文件传阅、重大事项通报不到位,每次扣1分。全年走访慰问不足40人次,每少1人次扣1分。 (2)组织文体活动。组织老干部参观考察、休闲娱乐、书画比赛、社会活动等不少于10次,每少一次扣1分。 (4)发挥老同志余热。未组织召开老干部座谈会、未组织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每项扣5分。 (5)做好解难帮困工作。未按规定做好对困难老同志的帮扶工作,扣3分。未及时处置老同志及家属反映的问题,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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