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省司法厅及时完成了省卫健委起草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送审稿)》的审查工作。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
原《湖南省中医条例》于2011年6月29日废止后,我省缺乏全面规范中医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201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出具体要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立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重要制度,同时吸收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重要内容,主要对中医药服务、中药的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这次防控新冠肺炎的大背景下专门规定了关于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的条款。该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后将填补我省中医药地方立法的空白,为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立法一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