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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乡镇司法所建设基本实现“八个规范化”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1月04日 00:00 【字体:
  

  自2004年国家实施国债资金修建中西部标准化司法所建设以来,洪江市司法局抢抓机遇,强化管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建所要求,认真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建成一个、达标一个”,全市乡镇司法所建设基本实现“八个规范化”,充分发挥了司法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开创了该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平安和谐洪江”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础设施规范化。该局制定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从建筑标准、施工队伍、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量化细化、严格把关。该市已建成的20个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均达160平方米以上,在建的5个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均达200平方米以上,按规定设置了所长办公室、安置帮教工作站(社区矫正办公室)、法律服务办公室、档案室、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办公室、人民调解庭。该局还按照每所3万元的标准,加大投入,保证每所拥有办公桌椅、档案资料柜、通讯传真设备、公务交通工具、电脑、打印机、数码照相机等设备,实现“七有”标准,促进了司法所办公设施现代化。

  二、人员管理规范化。该局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省委、省政府〔2006〕31号和省财政厅、司法厅湘财行〔2007〕32号文件精神,于2006年实现全市司法所单独立户列编,解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30名。同时,在全市实行法律工作者联系乡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新举措,将基层法律工作者全部充实到各乡镇司法所,逐步实现司法所由3名工作人员组成的要求。2008年,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用经费,从2008年起分三年落实到位,即2008年乡镇司法所按人平1万元、2009年人平1.2万元、2010年人平1.5万元标准落实,从而使基层司法所办公经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2010年1月1日始,乡镇司法助理员按照150元——300元的标准全部落实岗位津贴,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到司法助理员工资卡,切实激发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教育培训规范化。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体系,要求司法所长及工作人员全部参加市局培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2010年,先后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集中参加常用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二次,时间15天,培训率100%,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今年4月,为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该局还举办了全市司法助理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班,各乡镇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50期,全市1520名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均收到较好成效。

  四、规章制度规范化。该局对各司法所有关“五室一庭”的各项制度进行了充实完善,并全部统一刊板上墙,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人民调解、考核奖惩、目标责任、请示报告、过错责任追究、公开承诺、廉洁自律、报表统计、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等40多项制度,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五、工作程序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该局结合实际,制订了矛盾纠纷排查程序、矛盾纠纷调解程序、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程序和司法所报表程序,对司法所开展的每项工作进行可操作性、流程式的规定,有力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的规范、有序。

  六、人民调解卷宗规范化。按照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该局专门制定下发了《洪江市司法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对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纠纷调解卷宗做出明确规定,即既要将案件的主要事实记清,又要将调解过程、结果(协议)、回访记录入卷,促进全市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格式规范化、管理制度化。为推动《人民调解法》实施,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性、严肃性、公信力,全面提升乡镇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制作人民调解文书的规范性,该局从2010年10月开始实行严格的单项奖惩激励机制——凡形成案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文字、表述等内容错误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实行扣分扣钱制度,有效地提升了全市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水平。

  七、办公用房产权明确化。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修建验收时,该局及时邀请房管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测量面积并绘制好平面图,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房屋产权证书,明确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产权属市局。目前已建好的20个司法所办公用房产权,全部属于该市司法局。

  八、公正廉洁监督评价制度化。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树立调解也是执法观念,塑造人民调解员公正廉洁服务的新形象,该局积极推行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公正廉洁监督卡制度。监督卡必须装订入人民调解案卷,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调解是否公正、调解员是否收费、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投诉电话等。该制度的落实为评价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满意度提供了比较科学的依据,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及时、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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