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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思考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11月05日 00:00 【字体:
  

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思考

  司法所主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能,是司法行政的前沿阵地,是维护一方稳定保护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对我县司法所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我县在司法所收编、司法所队伍建设方面均等走在全省的前列,但仍存在一些亟待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现状

  1、队伍缺编比较严重。目前,我县行政区划是20 个乡镇,每个乡镇都设立了一个司法所,定编32名,但现在司法所在编人员只有27人。其中所长19人,副所长4人,所员4人。在20个司法所中, 8个乡镇有在编人员2 人,其他12个司法所在编人员只有1人,也就是一所一人。

  2、“四权”管理很难到位。2005年,按照县委文件规定,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司法局为主、乡镇参与的管理体制,司法所的人、财、物、事“四权”收归县司法局主管,然而司法局对“四权”很难管理到位。

  3、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司法所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党委、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组织开展法律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仍然把司法所当作乡镇的内设机构,和镇干部一样承担着行政村办点、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乡镇日常管理和中心工作。这样一来,司法所干警就具有了双重的工作职责、工作身份和工作任务,真正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所以,他们总觉得工作太繁杂,时间不够用,身心很疲惫,费力不讨好,应做的本职工作无暇顾及,交办的各项任务无法完成,严重影响司法行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干警待遇相对偏低。司法所收编后,一是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司法所干警所从事的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是不能收费的。在当前“条块分割”的行政体制下,其公用经费主要来自乡镇财政拨款,如果是财政困难的乡镇,无力顾及,其司法所也存在生存危机,带来工作难度。二是“实职”不能名符其实。司法所所长收编时,他们虽是任副科级司法检查员,可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副科级实职待遇。从优秀司法所长选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更是微乎其微,而且乡镇党委、政府也没有将司法所所长列入班子成员会议,只是将司法所长与其他站所人员同等看待,多了一个会做事的、能做事的人员而已。在解决职级待遇上,公、检、法几家均有解决途径,唯独司法干警没有解决途径,使一部分年轻的司法所长总觉得既无盼头又无想头,大大损伤了工作热情。三是待遇相对偏低。公、检、法、司同属政法系统,但司法干警的待遇相对要偏低,加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线长,千头万绪,工作量非常大,但待遇又和公、检、法相比差别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在其他待遇方面,如电话费、下乡补助、住房公积金、奖金等由乡镇按乡镇干部的同等待遇解决,但仍有极少数乡镇未完全落实到位。

  二、成因

  1、历史上的沿袭。1993年至2005年,我县按照一乡一所的模式设置了30个司法所,各所由乡镇视财力与工作实际定1-3名司法助理员。2005年,攸县撤并5个乡镇,司法所定司法行政专项编制32名,实行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模式,即司法所的业务由县司法局归口管理和指导,司法所的人、财、物、事“四权”由乡镇掌握和支配。2006年8月,司法所的人、财、物、事“四权”上收县司法局,形成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参与的管理机制,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俗称司法员)改称为司法所干警,司法所所长为副科级司法检查员。2007年至现在,我县共有20个司法所,27名司法行政在编干警。

  2、社会上的偏见。早些年,人们不了解司法行政的工作职能,认为乡镇司法员就是“和稀泥”、当“和事佬”,更不晓得乡镇司法行政人员干什么,只知道他们既无权也无钱,全靠“两块皮”(一块嘴吧皮说事,一块脚底皮走路)。还有很多人包括很多党政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到底是干什么的也不了解,他们除了知道有事要公证、有事要请律师“打官司”以外,其他还有什么职能就不清楚了。久而久之就没有人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干警也就相应地没有社会地位。表现突出的是,收编时很多人不愿当司法所长,因而县委决定收编当所长的高配为副科级司法检查员。

  3、体制上的不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凸现,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对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相应工作经验的司法行政人员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县司法所一是收编直管未完全落实。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司法所的人、财、物、事“四权”收归县司法局主管,可实际情况是:司法所的“人”归县委组织部管理;“财”属县乡两级政府财政管理;“事”主要是由乡镇政府管理。二是在编人员缺少。按照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的标准,司法所应有3名以上专职在编人员。《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协议签定等工作之时,需2人以上在现场方可有效。而实际状况是,全县20个司法所,其中两人以上的有8个所,仅占全县司法所总数的40%,“有人无编、有编无人”的现状亟待解决。三是经费保障不力。目前,司法所办公业务经费尚未完全纳入乡镇财政预算,通讯、交通装备不全、不先进,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未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开支,如水电费、业务培训经费、旅差费用等很难报销,成为影响司法所开展正常工作的后顾之忧。四是乡镇安排的编外在岗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据统计,乡镇安排的司法所编外在岗人员,大多数是轮岗,而且大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也没有调解经验。他们在司法所工作大多数是以应付为主,好搞继续搞,不好搞随时走,确实难以承担对全县45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2054名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难以承担对全县700余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帮和2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

  三、思考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司法所与社会距离最近,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肩负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担,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必须从四个方面彻底改变司法行政工作长期以来“头重脚轻”的状况:

  1、科学定位,切实提升司法所的地位。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乡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为此,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县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司法所的建设。要将司法所与派出所、法庭(“两所一庭”)一样看待,共同构成乡镇政府的政法体系,担负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要像我县县委书记那样高度关注、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他说“用警力容易产生对抗情绪,用审判必然会留下涉法涉诉的后遗症,只有司法行政的调解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并多次亲历亲为督查、了解司法所干警工作情况,切实提升司法行政地位。

  2、理顺体制,给力壮大司法行政队伍。管理体制不顺是制约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瓶颈。为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的调研、协调和管理的力度,帮助理顺和解决一些问题。一是解决司法所执法主体的问题。现在司法所又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职能,实际上就是管理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司法干部不是警察,怎么来管教罪犯?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司法干部的警衔问题,这样才能名正言顺地以警察的身份管理社会上服刑人员。二是要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缺少的问题。现在基层司法所均是政法专项编,县里无法解决。因此建议部、省司法行政部门分期分批解决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县里可适当增加一些全额拨款的事业编,保证每个司法所有2名以上干警。三是要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根据文件精神,真正实现司法所是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必须确保司法所的人、财、物、事归属县局管理,实行与派出所、国土所一样的管理模式,做到人员编制、业务工作、经费设备等直管。

  3、提供保障,全面落实从优待警待遇。一是加大公用经费保障力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将司法行政专项工作经费按工作实际要求由县乡两级预算到位、保障到位。二是加大建设办公用房投入。按照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加大对司法所建设的资金投入,改善司法所工作条件,营造舒适、宽松的发展环境。三是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政治待遇上要参照公、检、法一样及时解决干警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上,岗位津贴、警衔工资、下乡补贴、住房公积金、奖金福利等享受其他政法干警同等待遇,消除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后顾之忧,创造留得住人、安得下心的和谐环境。

  4、教育先导,着力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一是加强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通过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觉悟。二是健全培训教育制度。要有计划精心组织干警学习培训,紧密结合实际,做到需什么学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效增长知识和才干。继续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通过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不同方式,提高学历层次。三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采取业务能力评比、庭调观摩、案件评查、案卷制作和经验介绍等形式切实提高司法所干警的业务能力和实战水平。

  (攸县司法局局长李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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