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因工死亡的祝某某的亲属给安化县公证处的公证员打来电话:“多亏了公证处为我们想办法,之前我们用尽了其它办法都没有领到赔偿款,今天,这笔60万余元的赔偿款终于到账了,再次感谢你们!”
祝某某系安化某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去年10月在工地拆除房屋时不慎从楼顶摔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年1月25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妻子林某某与两个儿子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去领取赔偿款时,却因林某某拿不出结婚证等证明材料而无法领出赔偿款。
无奈之下,林某某来到安化县公证处求助。公证员通过仔细询问了解到,祝某某系新化人,家庭非常贫困,与林某某同居后就住在安化的林某某家里,但因两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年来从没有想过要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后来两人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出生于1990年10月,次子出生于1997年2月,两个儿子的户口都落在女方林某某户口下。
公证员经过分析后认为,本案中,祝某某与林某某1990年开始同居,1991年时林某某满20岁,达到结婚年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至2017年10月祝某某去世前的这段时间,两人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属事实婚姻范围。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公证员的建议下,林某某赴祝某某的新化老家,收集到祝某某家族的族谱原本、其已故父母的墓碑相片、祝某某所在村开具并经当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其他证人写的证明材料等,林某某所在村也出具了相关材料。在祝某某的家庭族谱上,不但有祝某某、林某某和两个儿子的信息,甚至有女方林某某和其父母的信息记载,祝某某父母的墓碑上也有家庭成员的文字记载。提供的材料基本能够证明,祝某某与林某某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
为慎重起见,5月15日,公证员来到林某某所在村,随机找了3人进行调查了解。3位证人都证明,祝某某与林某某自同居以后,多年来一直以夫妻关系住在一起,且早已生下两个儿子,大家都认可两人是夫妻关系。
调查结束后,公证员当即为其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林某某凭公证书很快就领回了赔偿款。
(益阳市安化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