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务工人员胡某于2016年8月23日被某酒店厨师长招入后厨,工作内容是厨房配菜。当月26日下午,胡某在炒员工餐时被厨房裸露表面的煤气管绊倒受伤,在医院治疗后,又回家休息了三个月,但经医院复查还需二次手术。胡某上班的酒店表示胡某上班并不知情,也未为其办理入职手续、未履行完整录入程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谈妥赔偿事宜。那么这到底算不算工伤,酒店是否要负责?
针对这一行为,记者采访了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胡振华律师。他认为,本案中厨师长的身份十分重要。如果该厨师长由酒店聘用,其对外对内均能代表酒店,则该厨师长实际在从事酒店后厨员工的管理工作,其与胡某就具体工作事项达成的一致协议,应视为酒店的行为,相关责任应由酒店承担。故这种情形下胡某因实际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自胡某进后厨工作之日起已经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酒店不得以不知情、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履行完整录入程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为由而否定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胡某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依照劳动法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享有工伤待遇,酒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果厨师长是在酒店“包厨”的情况下,对胡某是否与酒店构成劳动关系,则相对比较复杂,需根据包厨协议的内容和相关证据情况来认定。如果包厨协议中除了工作内容、工作报酬,还包含了考核指标、管理要求等其它内容,厨房工作人员也要遵守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酒店的管理;同时,胡某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酒店对其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应认定酒店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包厨协议中仅明确厨师长按照酒店的要求向酒店交付工作成果,由酒店向厨师长给付报酬,厨师长与酒店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之间不具有隶属性;同时,胡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酒店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其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则不能认定胡某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胡律师还建议,为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劳动者在就业时要注意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主体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用工单位也要为劳动者及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以减少在出现工伤情形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常德市武陵区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