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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在湖南】我的调解日记:甘当基层的“泥瓦匠”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00:00 【字体:
  

  6月19日          星期二         晴有阵雨

  2018年6月6日,我接到茶元塔村驻村干部老杨的电话,邀请我主持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经过驻村干部的介绍,我了解到相关案情:2018年6月4日,桑植县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凉水口镇茶元塔村王家坳组修建公路时,因挖机师傅操作不当,致使该组村民王某两栋房屋(砖、木房各1栋)遭受不同程度损毁,虽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但都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而协商未果。

  接到电话听取了案情后,我倍感调解成功的希望渺茫,即使能调处成功,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思考再三,为了百姓少跑路,为了确保道路建设工程顺利施工,为了维护一方平安稳定,我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

  6月14日中午,我、驻村干部及镇政法书记一行三人组织成工作组,来到了茶元塔村临时村部。我们一下车,就看见满满一屋子人争吵不休,还未等我们落座,王某及其亲属,就像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一样,给我们诉说起了自己的满腹委屈......而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刘某则是冷眼旁观,脸上写满了无所谓。村书记招呼着我们、双方当事人及围观群众一一落座,并给双方当事人介绍了我们一行三人的身份,气氛显得很紧张。

  因为我是在当地从事8年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基层人民调解员,且在当地从事调解工作小有名气,于是经工作组全体成员一致推荐有我来主持此次调解。为打消双方的对立情绪,我先说明了我们的来意,并希望双方理解调解对大家都是最好的。双方都很愿意接受这种处理方式。现场我们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听取了村书记对该纠纷的介绍,同时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答辩及受损方的诉求。受损方王某首先提出了要求:要求赔偿所有损失30万元,并因赔偿缓慢,要求公司代表当场赔礼道歉。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刘某则认为:王某损失不够30万而拒绝赔偿。于是双方开始争吵,场面十分混乱。

  由于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没有到场,公司代表没有授权委托书,再加上双方分歧太大,我认为无论是从诉讼主体资格,还是双方的情绪、双方的动机及调解时机都不适宜进行调解。于是我给工作组其他2人使个眼色,就向双方当事人宣布中止调解,并向双方说明了中止调解的原因,同时约定3日后再进行调解,并责令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要出具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6月19日,吃过早饭,我们一行三人如约而至茶元塔村,基于上一次的调解经验,我们没有立马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而是分开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我们先是将受损方王某及其亲属带到一边做工作,告诉他们:他们的目的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房子得到修缮并安全居住。同时告诫他漫天要价,一是不利于该纠纷的调解,二是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要求王某及其亲属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摆正自己的位置,要相信我们调解员秉公办事的态度。做通了受损方的思想工作后,我们又将公司代表带到一边开展强有力的思想工作。帮助他分析该案案情,认清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责任事故,要求他与公司法人及时沟通,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向受损方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消化怨气,达成协议。同时又告诉他受损方的意愿:就是要求有一处安全住所的想法,要求公司代表刘某要么选择赔钱,要么选择修建同等面积的房屋。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并形成了协议: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12月20日前给受损方王某修建一栋一层三间100平方米的砖房,同时公司代表给受损方王某及其亲属赔礼道歉。双方在我撰写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双方握手言和,双方表示不再以此事另行主张权利。

  人民调解是“东方经验”,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化解矛盾的非诉讼制度,且化解矛盾及时,消化矛盾快,协议约定内容容易兑现。老是听其他部门的人说:人民调解就是泥瓦匠“和稀泥”,但我认为——人民调解就是让我们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当好一名“和事佬”。涉及金额数十万的矛盾纠纷,我们只用了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就得以顺利化解,在日后的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只要有利于群众矛盾的化解,只要有利于维护一方的平安稳定,这“泥瓦匠”我当定了!

  

(作者系张家界桑植县凉水口司法所所长王文健)

【枫桥经验在湖南】我的调解日记:甘当基层的“泥瓦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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