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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中的受理期限之思考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17:10 【字体:
  

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某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公安消防支队2014128日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的验收合格,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原某公安消防支队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而申请人直至2019年7月25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其他行政复议案件五年的受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古希腊有这么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此话可以理解为“法律不保护那些自己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主要以时效制度体现。受理期限就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受理的期间,是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不符合受理期限条件,当事人便丧失了寻求法律救济程序的权利。当然这一制度设计并不会、也没有限缩当事人的诉权,其价值和意义在于,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时间过久,导致证据缺失,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的维护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来保障实现的,而每一个法律程序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定要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千万不要有“拖延症”,否则就会失去最佳维权时机,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衡阳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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