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80%左右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关系到经济社会秩序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否真正得到落实。目前,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个案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如何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结合工作情况来看,我县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执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将行政执法依据适用于具体事件的复杂过程,行政执法依据是一般性的、抽象的,而具体事件则是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能够准确地理解法律,并能够根据具体事件准确地选用有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要求执法者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丰富的社会经验、系统的知识结构和对法律的无限忠诚,还要有高尚的品德,能不徇私情、执法如山、廉洁高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综合全县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来看,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之过去有很大提升,但依旧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执法人员并未受过相关专业及法律知识的训练。自2016年全省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来,全县共有800余人通过考试,但每年的考试通过率并不理想,近2年的通过率基本维持在50%左右,有个别人员2年的五次考试均不合格。二是存在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意愿不强的现象。有一些人认为从事执法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对执法资格考试存在抵触情绪。三是从近年来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执法流程不清楚、问话技巧没掌握等情况较为普遍。
二、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依旧存在
目前,我县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程序上依旧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事实调查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最基本的条件是要对所涉及的事实有个清楚的认定,这也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否则,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不但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基本的基础,在行政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也必然为复议和司法机关所撤销。有的行政执法案卷中的证据就只有一份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而没有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图简单省事,调查笔录上除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就是“你是否接受处罚”、“我愿意接受”等几句话,连基本的违法事实都没有进行调查了解。
(二)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三)执法随意性较大。我省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各部门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裁量权基准。但有的单位在行政执法中,不是严格按照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与相对人进行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同类不同罚,同事不同罚,或者亲者轻罚,疏者重罚等现象依旧存在。还有一些部门为了追求结案率,在法定最低金额以下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是变相通过暂缓、分期缴纳罚款免除部分罚款。
(四)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规范。有些部门法制审核和集体研究决定工作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情况较多,有些部门执法从立案到审批到结案,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从未参与。二是集体研究决定不到位。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规避责任,拒绝加入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是找借口不参与案件讨论。三是法制机构岗位设置不规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较为普遍。有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的,也有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任法规股长的,还有法规股长兼任行政审批股股长的。
三、部门依法履职有待加强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一直为人民群众所诟病,在这个方面,既有执法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之间执法工作有差距。以2018年至2019年为例,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100件以上的只有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含原公路局、运管所)少数几个部门,其他部门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10件以内,甚至还有一些部门多年都没有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
(二)部门管辖争议时有发生。由于立法的原因,很多违法行为可以由多个部门进行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抢的现象。比如,某个违法事件发生后,有些具有管辖权的部门首先不是考虑如何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而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进行“风险和利益评估”,如果利大于弊,则抢着查处,如果弊大于利,则相互推诿,尤其是在涉及群体事件、追究责任等案件上,执法部门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较为突出。
(三)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到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些问题,如食品安全、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非法洗砂等工作仅靠一个部门孤军作战是不行的,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体制、立法、部门利益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拉筋。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制度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体制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治理念,特别是要将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作为行政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1、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是各级人民政府将已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责任,按其性质、内容分别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再由部门以岗位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政府和部门分别提出目标要求,实行监督、考评的一项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途径,是落实行政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基本保证,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与执法效果,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防止和减少行政干预、说情风的发生,以达到依法行政、执法规范的目的。
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一是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要进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以及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经过严格考试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要通过工作人员岗前培训、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等途径,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要通过邀请省、市法律专家和县内具有丰富行政执法经验的人员进行授课,提升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三是通过开展执法知识竞赛、案件评比、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促使各部门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规范执法部门法制审核
执法部门内部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保障。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规范执法部门法制审核工作。一是加强审核主体建设,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二是细化法制审核范围。要结合自身担负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及金额,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确保重大执法决定。三是规范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围绕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依法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四是完善法制审核程序。通过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行为,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走下去”,积极主动的对下级政府或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举报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进行监督。二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明查就是公开的进行检查,可以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也可以不定期的通知受检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制度、找问题等方式开展。“暗访”更能增强检查的真实性。三是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是监督机关变被动式的不告不理的监督方式为主动式监督方式的具体体现,监督机关通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情况和一些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纠正错误的处罚决定,及时对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作者系衡阳市衡山县司法局 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