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津市市汪家桥街道某小区业主。2015年5月初一场大雨过后,张某发现自家客厅、厨房有多处木地板被水浸泡,于是联系物业公司希望能够尽快查明原因解决问题,但物业公司让张某自行处理。2015年5月26日又下了暴雨,张某家的地板也再次遭到了雨水浸泡。物业检查后发现是张某家楼上的水管堵塞造成了他家渗水,并同张某讲:“我们能做到的是把管道疏通,至于你提出的赔偿,物业公司做不到。”2016年春天,张某家的地板第三次被水浸泡。张某再次找到物业公司强烈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表明物业没有收房屋维修基金,而且这是自然灾害,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张某不依。2019年12月物业公司找张某收物业费,张某便以房屋木地板浸水受损物业不赔偿为由,拒付物业费。矛盾日积月累,又无法得到解决,张某无奈之下找到汪家桥司法所,要求解决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业主张某房屋浸水问题物业有无责任?二是张某能否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
2019年12月12日,汪家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张某家中和小区物业公司了解纠纷情况,听取双方陈述,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多次联系双方,2020年1月2日上午九点,张某与安居物业负责人李某来到了汪家桥司法所人民调解庭。调解中,汪家桥司法所所长余学舫针对纠纷的问题焦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一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房屋浸水物业公司有无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讲明: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所以,业主张某房屋浸水,物业有责任帮助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维修。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业主可以选择减少物业费的方式让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但是可以成为让物业服务企业减收相应服务费用的依据。
在汪家桥司法所主持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提出减少物业费;但业主迟交或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理由收取滞纳金。张某所欠物业费4600元,基于张某房屋木地板受损,物业公司同意只让张某补缴2000元物业费,双方再无争议。
至此,一起长达五年的物业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常德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