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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工地老汉意外坠亡 司法释法调解巧妙结案

湖南司法厅 www.hnssft.gov.cn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8:44 【字体:
  

    2020年3月31日,随着最后一笔赔偿金划入死者刘某元家属的银行账户,一起疫情期间复工工地意外坠亡案在祁阳县龙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长达7天调解下得以成功化解。   

    2020年3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龙山街道百花社区61岁居民刘某元在祁阳某建筑公司驻人民医院工程项目部工地5楼上坠落死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排除他杀,确定为高空坠楼意外死亡。死者家属向建筑公司、人民医院、保洁公司进行索赔,因赔偿金额分歧巨大,由此引发纠纷。 

    龙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案情后联合龙山司法所、陶铸路派出所成立调解组,迅速介入善后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死者刘某元系祁阳某保洁公司派驻县人民医院清洁工,案发当日下午4时17分许,未到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场所进入人民医院工程项目部工地,一小时后从工地5楼上坠落死亡。

    如何妥善合理地解决纠纷才是当务之急,调解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分工:派出所负责案情事实调查、司法所负责释法理疑、街道综治应急管理办负责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刘某元受该建筑公司雇佣进行清洁工作而死亡,建筑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元是死在人民医院工地上,作为工地收益方人民医院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刘某元同时是保洁公司派驻人民医院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死亡,且该公司管理不规范,保洁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要求三家单位给予80万元赔偿。建筑公司称刘某元不是受雇该公司,是私自进入工地坠楼死亡,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洁公司称死者不是死亡在其工作场所,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医院则称刘某元死亡和其无任何法律关系对其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调解至深夜,由于方之间的差距比较大,调解只能暂时中止

    对于面临的僵局,调解组只好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对死者家属指出索赔应该遵循相应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人虽然是工地坠楼死亡但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元是受雇建筑公司进行工作而死亡的,对赔偿金额不能期望过高。随后龙山司法所调解人员又找到建筑公司、保洁公司、人民医院三家单位,向他们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虽然无法认证刘某元是否受雇建筑公司,但该公司案发工地疏于管理,值守人员巡查不力、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保洁公司存在员工管理不规范,这些都是导致刘某元死亡的因素。人民医院尽管从法律意义上不要承担责任,但疫情期间,应从大局出发,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7天15次协调交换意见,终于拉近了双方之间的距离最终,建筑公司承认法规规定建筑工地作业应做到“闲人免进”,建筑工地没有尽到守责任,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洁公司也意识到在制度管理存在不规范,愿对刘某元死亡进行适当补偿。人民医院也愿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在调解人员的不断劝说疏导下死者家属也同意降低赔偿金额。最后,各方达成一致协议:建筑公司赔偿16万元、保洁公司补偿5万元、人民医院救助5万元,三家单位合计出资26万元分三次支付给家属作为刘某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最后一次余款3月31日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刘某元的丧事由家属独立操办。死者家属自愿放弃就该案向三家单位提出其他任何责任追究。

    至此, 一起起涉案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意外坠亡案在人民调解员几经周折、法理情并用艰苦调解中得到妥善化解,有力维护了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社会秩序和大局稳定。



                                                                             (祁阳县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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