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株洲市民刘女士被自家房屋产权变更的事情搅得“脑阔痛”,十多年前,她与李先生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内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并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由于房屋是以按揭形式购买的,在还清贷款前刘女士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直到上个月贷款全部还清,她立即携带了《离婚协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赶到株洲市民中心的不动产窗口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刘女士,要变更产权信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前夫配合刘女士一起到不动产窗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另一种是刘女士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离婚协议书》项下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再凭法院判决书单方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由于刘女士对法院诉讼程序不了解,同时也担心诉讼的时间会很长,所以她联系上了前夫李先生,并请他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让刘女士意外的是李先生了解情况后,不仅不愿配合,反而提出要刘女士支付一笔离婚经济补偿。为了尽快将房屋产权变更,刘女士同意了李先生提出的方案,但她很担心李先生拿到钱后会再次“变卦”,于是刘女士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求助。
公证员建议刘女士在转账前与李先生协商,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办理协议公证,同时还建议让李先生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刘女士信任的人代李先生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能打消刘女士的顾虑。刘女士接受了这个建议,当即联系了李先生。
几天后,刘女士向公证员提交了上门办理公证的申请,公证员携带了办公设备与刘女士一起来到李先生家中,顺利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和《委托书》的公证,刘女士也将补偿金转给了李先生。为了让刘女士放心,公证员回到办公室后加班加点地制作公证文书,第二天刘女士就拿到了公证书,并与受托人一起到不动产窗口顺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公证员告知刘女士,如果当初在离婚时就办理了《离婚协议书》和《委托书》公证,则房屋还完贷款后,刘女士可凭借公证书直接与受托人一起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其前夫配合。当刘女士领到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时不禁感叹:当初离婚时,如果办理公证就好了!
通常,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诉讼离婚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归属方执法院生效判决书即可单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协议离婚涉及财产分割的,需要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日后则有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最常见的是房屋以按揭形式购买,在未清偿贷款的情况下,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虽然离婚时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是等到若干年还清贷款后,如果仅凭借《离婚协议书》则还需另一方配合才能变更房屋的产权信息,就可能会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形。
附:
1、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有什么好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证事实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划重点: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当事双方不能反悔,即使出现反悔情况诉讼至了法院,通常法院也会依据公证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2、公证员为什么还要建议办理《委托书》公证?
针对房屋有按揭贷款的情况,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对方不愿配合或不便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受托人持委托公证书代为办理。
划重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如涉及房产等需经登记产生物权变更效力的财产,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将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风险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处分财产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方在离婚后因债务纠纷,有可能导致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风险二房产在出售或抵押时需要共有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风险三放弃财产一方如果去世,则会牵涉到继承问题。
化解上述风险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离婚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或车辆是以按揭的方式购买的,那么在贷款未清偿时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就《离婚协议书》办理公证,放弃财产权利一方还应办理《委托书》的公证,授权给第三方(财产归属方信任的人)配合另一方在贷款清偿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房屋还贷款的时间一般很长,需要若干年,找不到可委托的第三方怎么办?
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可提供代办房屋登记事务的延伸服务。
划重点: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秉持“提供有温度的公证服务”的理念,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将公证服务向前向后向纵深延伸,不但提供传统的出具公证书的服务,还提供相关配套的服务,如代办房屋登记事务、代为调查取证、代办涉外公证书认证、代为邮寄公证书等一系列公证延伸服务。
(株洲市国信公证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