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涌泉司法所会同涌泉街道综治办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民工在电力架设施工作业中被高压电击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帮助农民工获得赔偿,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悉,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在郴的电力施工工程项目通过第三方分包给李某。2020年4月初,农民工邓某由包工头姚某介绍在未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为该电力施工工程作业。4月29日,邓某在电力架设施工作业中不慎被高压电击伤,造成腰部受重伤,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姚某和几名工友将邓某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面对巨额的治疗费用,身为农民家庭的邓某无法承担。而包工头姚某将责任推给上一级发包方李某,李某又将责任推给工程发包方,如此推来推去,个个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农民工邓某的亲属来到北湖区司法局涌泉司法所寻求帮助。
涌泉司法所负责人王博璨了解到此事后,立即会同涌泉街道综治办对此事进行调解。由于李某、姚某都是小包工头,暂时无能力支付邓某的医疗费,考虑邓某伤情急需救治,涌泉司法所负责人王博璨联系了发包方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经多次调解协商后,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最终愿意承担责任,为邓某先期垫付了近40万余元医药费。
邓某在治疗了近2个月后,经医院同意可以回家做康复治疗,出院后邓某就误工费、营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要求李某、姚某以及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赔偿。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垫付了医药费,而邓某又未签订纸质劳务合同,所以该费用不应该再由他们承担,应该由李某、姚某承担。邓某无奈再次来到涌泉司法所寻求帮助。纠纷的关键点在于邓某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涌泉司法所负责人王博璨同志在了解了这一情况后,深入邓某曾施工的工地查看了邓某的工资账单、考勤记录,并走访了相关工友了解邓某施工中如何受伤的基本情况,认定邓某与李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既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邓某又是在施工中受伤,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7月7日,涌泉司法所会同涌泉街道综治办组织邓某及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进行面对面调解,同时向电力公司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电力施工工程项目属于高危作业,邓某从事电力施工做业属危险作业,该公司作为发包人和管理人,应当注意安全防护,并且要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保险,但是该公司没有为邓某购买相应的保险,也没有尽到注意和安全防护义务,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理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涌泉司法所负责人王博璨及涌泉街道综治办工作人员的的耐心调解和引导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邓某包括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无其他争议,邓某自愿放弃对对方提出诉讼的权利,也不得再以此事对当事方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该案的成功调解,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确保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将农民工服务保障落到了实处。
(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