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湖南省监狱管理依法对暂予监外保外就医罪犯彭某某收监执行,常宁市社区矫正局刑罚执行股负责人与市检察院六部检察官全程予以临场监督,并协助湖南省赤山监狱民警对彭某某进行收监执行。
2004年1月14日彭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6年9月7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服刑于湖南省赤山监狱。2013年2月26日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12月湖南省赤山监狱民警带彭某某到衡阳市中心医院做了医学鉴定,彭某某患有糖尿病二型、脑梗塞伴左侧偏瘫、高血压二级。根据2014年11月25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学习贯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14)司狱字281号),提出了“对于目前仍在保外就医期间、2014年12月1日以后保外期满的罪犯,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罪犯彭某某进行考察,2015年1月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准予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该罪犯因身体原因被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交由我市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管,监狱不再办续保。
彭某某被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之后,常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在多次刑罚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及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经警告拒不改正。且社区矫正工作局工作人员督促其担保人履行义务后,担保人亦不履行义务,其家属也不太配合工作,导致彭某某思想不稳定,脾气爆燥,性格内向,有一种仇视社会和不满情绪,言词较为极端,司法所多次要求其提供暂予监外执行医学鉴定或季度复查报告,其本人及家属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因此我局督促司法所依法启动收监执行程序,常宁市社区矫正工作局遂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决定。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彭某某符合收监程序,对其予以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符合规定的在押犯的一种监外执行方式,体现了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监外执行不能等同于释放,刑罚执行监督应不留死角,常宁市社区矫正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秩序。
(衡阳常宁市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