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新修订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湖南法律援助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早在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司法厅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意见对《条例》的修订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去年12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及内司委专门听取了省司法厅关于《条例》修订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同意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项目。今年以来,湖南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等专门委员会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两次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与原《条例》相比,不仅增加了新的内容,结构更加合理,特别是对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提炼、吸纳,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强化了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力度。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根本上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夯实了基础。
二是始终体现以方便受援人、保障受援人权益为核心的人本理念。《条例》第八条除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外,还新增加了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几类事项。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使得更广泛的人群能在更广阔的领域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条例》第十二条从方便受援人的角度出发,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既节约了援助资源,也方便了受援人。《条例》第十四条则为公民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及办理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还对法律援助审查、指派的时限进一步缩短,提高了援助服务的效率,同时规定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进一步方便受援人。
三是为降低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对相关费用作出“缓、减、免”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充分体现了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的服务宗旨,使困难群众更充分地享受到援助服务。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条例》在体例上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保持高度一致,将原《条例》第五章“保障措施”改为 “法律责任”,大篇幅地对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在《条例》的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任人员,对法院、检察院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条例》还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规定了相关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对受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了《条例》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