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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8月17日 00:00 【字体:
  

  关于集中整治

  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司法局、房()产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我省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维护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公证执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集中整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

  当前,在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近期,在我省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伪造公证书案件,特别是发生伪造公证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为此,各有关部门应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

  二、准确定性,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

  (一)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利用伪造的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等,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伪造公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公证书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在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五)行为人实施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三、分工负责,明确集中整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

  (一)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加强对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文书的审查,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在保存证据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证机构应当加强与房屋登记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办理或撤销与房屋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之前,及时与房屋登记机构联系,查询房屋登记簿相关内容;撤销与房屋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应通报有关房屋登记机构;发现假证,立即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报告,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公安机关接到公证机构和群众的报案后应当立即受理。经过初查,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它职能部门查处。

  (三)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要重视公证等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要对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文书以询问、发函等方式及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核实。发现假证,立即停办相关手续,保存证据,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加强协作,形成集中整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合力

  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协调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形成强大合力,共同依法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报会商制度等,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信息,定期总结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配合和案件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阶段性工作措施和计划。

  (二)根据整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研究部署重大案件的联系配合工作,协调三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相关事项。

  (三)及时总结、巩固成果,并根据集中整治的情况,制定长效机制,健全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集中整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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