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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按新标准执行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3年09月27日 00:00 【字体: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并按新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厅办公室)

10月1日起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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