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规范、加强全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在年内对全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进行法制审核,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修)定工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市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具有市、县、乡、村四级社会治理体系。加强村(社区)基层自治,是将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是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最前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就是村(居)民自治的依据,是村(居)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居)民实施法治、德治、自治的基本依据。通过村(居)民会议自主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含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文件重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法律体检治疗”,以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以“村(社)之治”助推“市域之治”,走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路径。
(厅促进法治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