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法律援助重点群体,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开设“绿色通道”,对讨薪维权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设立法律援助在线申请和欠薪求助专栏,方便农民工不用出门就能及时咨询法律事项、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反映问题、申请法律援助。“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可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2020年,湖南省共办理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7500余件,其中请求劳动报酬案件4300余件,累计为农民工追回欠薪1亿余元,热线提供欠薪咨询9000余人次。
下面我们通过5个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例“以案释法”。
(一)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杨某云、袁某初等33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7月,石门县薮城石膏实业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停产后,一直拖欠员工劳务工资。2019年12月23日,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巡回法律服务活动,在蒙泉镇天子岗村发现这一纠纷,立即现场办理杨某云、袁某初等33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与指派手续。接受指派的法律工作者立即收集证据,分别核对受援人的欠款数额,确定具体诉求,代写起诉状。
2019年12月30日,法律工作者代理33名农民工到法院立案,法院免除该案诉讼费。次日,法院适用简易案件速裁程序集中审理本案,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石门县薮城石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33名农民工569582元。2020年5月23日,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3名农民工反馈给法律援助中心后,中心当即实施执行程序的法律援助,指派原案件承办人继续承办。承办人通过多方调查,向法院提供了该公司财产线索后,法院执行局冻结了该公司财产并发出执行通知。2020年7月,通过强制执行,33名农民工的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
案例点评: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18年建立法律援助巡回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全县各乡镇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现场受理等工作。本案在村民家门口受理,方便了农村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侯惠之接受指派后,在7天内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分别确定33名受援人具体诉求;在执行阶段尽职调查,帮助33名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弘扬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优质服务的理念。
(二)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刘某某自2016年起在湘潭某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因被拖欠工资一直驻守在工地,2019年该工程竣工,刘某某已有十余万工资未支付到位。2019年11月初,刘某某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农民工绿色通道”反映此事。经转办,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收到网络信息后立即联系刘某某了解案情,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此案并指派援助律师承办。
刘某某现有证据仅为雇请他做事的李某某写下的工资欠条。援助律师经过详细调查,李某某支付能力不强,李某某系以长沙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此项工程,且该公司现在仍在正常运营中,于是将李某某和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援助律师及法官联系该公司后,阐明利害关系,该公司同意授权李某某与刘某某就该案进行调解。经两次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某最终于2020年7月与刘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某自愿于2020年12月前足额支付工资欠款125000元。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2020年11月中心了解到,李某某如期付款意愿不强,便再次指派援助律师代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刘某某被拖欠四年的125000元工资款全部支付到位。
案例点评:受援人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线上反映欠薪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接收信息后及时指派律师办理。援助律师宋军接受指派后尽职尽责调查,通过承建公司授权个人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的解决本案。法律援助机构持续回访跟进案情,早发现、早处理,保障了受援人如约足额追回劳动报酬。
(三)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谢某明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6月-10月,谢某明被包工头向某雇请在慈利县某楼盘工地做油漆工,从事点工、楼梯打磨、喷漆、修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向某一直拖欠谢某明劳务工资27450元。2020年8月3日,谢某明向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后,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法润三湘”志愿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向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后,为受援人分析案情并协助其调查取证。
2020年10月20日,援助律师代理受援人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将包工头向某以及分包工程的岳阳立鑫劳务公司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告。2020年11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判令被告岳阳立鑫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274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后,法援中心对受援人回访,谢某明表示已收到工资27450元。
案例点评:“法润三湘”志愿律师李雁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请求追究建设工程单位或劳务公司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援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示受援人撤诉、自行和解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止出现约定无法兑现的情况,保障了农民工工资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到位。
(四)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龙某香、石某连、施某莲等2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8年5月,张某兵、张某东、向某容雇佣古丈县默戎镇九龙村龙某香、石某连、施某莲等25名农民工为其种植辣椒,约定每人每天劳务报酬为90元。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张某兵、张某东、向某容应支付龙某香、石某连、施某莲等25名农民工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27900元,但张某兵三人互相推诿,拒不支付,且经默戎镇九龙村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2019年7月28日,龙某香、石某连、施某莲等25名农民工来到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为农民工且多为低保户和精准扶贫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鉴于涉案人数众多,中心指派了三名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进村入户,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代为书写起诉状后向古丈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兵、张某东、向某容按各自份额于2019年12月18日之前分别向龙某香、石某连、施某莲等25名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兵主动履行了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但张某东、向某容却未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援助律师代理受援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积极调查收集张某东、向某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将剩余劳务报酬款项执行到位。2020年1月19日,援助律师前往默戎镇九龙村将劳务报酬逐一送到龙某香、石某连、施某莲等25名农民工手中。
案例点评:因考虑到九龙村25户村民大部分为年迈体弱的老年人且九龙村交通不便,援助律师向波、张巧玲、鲁思萍获得授权后未再让村民奔波,最后的执行款也是与法院协商后,由律师代为领取执行款再前往古丈县默戎镇九龙村村主任家中,在春节前将执行款逐一交付给九龙村25户村民。本案人均欠薪金额仅为1千元,金额不高,但对作为低保户和贫困户的受援人来说也及其重要,三位法律援助律师勤勉尽责分头行动,不辞辛苦,展现了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理念。
(五)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罗某辉、彭某建等9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7年11月13日,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镇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部分房屋工程转包给彭某安、彭某辉。彭某辉雇佣罗某辉、彭某建等9人具体建设房屋。2019年5月,工程竣工,罗某辉、彭某建等9人尚有141630元工资未发放,多次索要无果。2020年10月20日,罗某辉、彭某建等9位农民工向保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经审查,9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立即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审查并指派律师承办。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了三被告之间的工程合同,确认了三被告之间的承包、转包、再分包事实法律关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三被告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0月25日,援助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9日,在庭审结束并确认欠薪事实的情况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彭某辉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等9名劳务工资共141630元,被告彭某安、被告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到期后,彭某辉、彭某安、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2月2日,援助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积极调查收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月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劳务工资执行到位并发放到9人手中。
案件点评:岁末年初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高峰期,为了确保农民工朋友能够顺利拿到工钱过年,2020年湖南省开展了根治欠薪百日攻坚冬季专项行动,多措并举根治欠薪。本案从付款逾期到申请执行再到执行款发放仅5日,离不开援助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提早准备,密切配合,认真履职。
(厅公共法律服务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