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简报2016年第18期(共1507期)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6年10月10日 12:57 【字体:
 

  ◆天元区立足新区发展 构建人民调解新格局

  ◆娄星区打造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新机制

  ◆雨花区创新工作模式 提升物业纠纷化解实效

  

  ◆天元区立足新区发展 构建人民调解新格局

  近年来,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紧扣新区发展大局,优服务、讲作为、解民忧、促和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优势,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力助推区域经济跨越发展。

  一、领异标新,铸就精英队伍。一是壮大调解组织队伍。该区不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体系,目前设有区级矛盾调解中心、驻法院调解室、驻公安调解室以及区联合调委会各1个,在100家企业设有调委会,共有专业、行业调解员413人。全区所辖6个街道(镇)、106个村(居)民委员会,742个村(居)民小组均设立了街道(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共有人民调解员807人,信息员1484人。全区形成了区、街道(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真正做到了人民调解工作横到边、纵到底。二是强化队伍综合素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从政、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升司法行政队伍自身综合素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区司法局每年组织全体干部和聘用专职调解员进行2次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专门培训,同时,每年各司法所组织各街道、乡镇的人民调解员2次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专门培训;积极选派干部参加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开阔视野,提升干部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三是破解队伍建设瓶颈。为破解基层司法所任务重、人手紧和基层人民调解员待遇太低、工作积极性不高两个老大难问题,在当前人事编制控制严格、财政压力颇大的形势下,该区广泛调研、抢拿方案、多方协调、反复争取,2014年在全市率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区每个司法所配备了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效全面缓解司法所人手紧张问题。并在全市率先落实《基层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行人民调解质量监督制度和调解案卷评审制度,有效实现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业务规范性的“双提升”。

  二、崇法担当,护航公序良俗。一是狠抓调解室文化。目前全区6个街道(镇)、106个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室在显著位置摆设人民调解告知、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板面,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以和为贵的调解宣传墙体图画,把法制与德教相互融和于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当中,使当事人在平静、平和的气氛中沟通心灵、减少摩擦、消除隔阂,消除化解矛盾纠纷。二是重抓法制宣传。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大事来抓,积极开展多位一体的日常法律辅导、调解及法律咨询工作。同时,各乡镇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法制讲座、咨询解答、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矛盾纠纷“事后调处”为“事前防控”,每年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万余份,受教育群众达10余万人次。三是大抓民间调解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加强民间调解文化建设,在丰富调解文化内涵上下功夫,把一些独具特色的民间调解谚语、普法宣传民谣及民间调解技巧等地方文化进行整理包装,编印册子、绘制漫画图册、墙体画等形式宣传和为贵、调为先的调解理念,引导群众思想观念转变。五年来,共编印法治知识小画册10万余册。

  三、止争析理,服务发展大局。各街道(镇)司法所坚持"预防为主、调处结合"工作方针,充分依托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抓住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主要矛盾,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做到三个“心中有数”,即对过去排查出来的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心中有数;对本次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情况心中有数;对可能影响辖区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心中有数。在排调中,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快调处,把矛盾纠纷及时消灭在基层;在春节、“两会”等重大节日和社会敏感期,结合“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访息诉促平安”专项调解活动,组织开展专题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参与区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调处;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区、街道(镇)、村、组调解组织“四级联动”“三调对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年来,全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480件,参与区领导交办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调处90余起。

   四、勇立潮头,创新人民调解。特设项目调委会。天元区作为国家级高新区,重点项目多、工程建设多,征地拆迁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也多。该调委会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依托,立足职能优势、服务重点建设,为项目建设提供零距离、全天候、全程化的服务。五年来,已服务动力谷、北汽工业园等重点建设项目50多个,成功化解征地拆迁、群体阻工等各类矛盾纠纷200多起,接待上访群众1300多人次,外调房产信息等证明资料2106份,有力促进了新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常设道路交通调委会。调委会本着便民利民、促进和谐的原则,把维护交通事故双方合法权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率,节约诉讼资源,维护了社会稳定。几年来,该调委会共接待咨询5000多人/次,调处纠纷案件2300余起,涉案金额8750余万元。2015年被省评为“全省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设驻法院调解庭。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有效化解了因山林、土地、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近五年来,共接待来访咨询2930人/次,立案前,调处纠纷案件1475起,处理矛盾纠纷79起,处置突发性事件22起,防止群体性纠纷18起。首创“等等吧”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为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加强婚姻危机干预,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让一个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重归于好。2014年元月,由妇联、司法局、民政局联合在新区创办了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等等吧”。2年多来,已接待800多对,2000多人次,90多对濒临解体的夫妇重新牵手,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了婚姻家庭矛盾。开创物流纠纷调委会。针对物流企业、运输公司及个人间经常出现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情况,2015年11月,由天元区司法局、株洲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创办了物流纠纷调委会,配备专门的调解员、律师。调委会坚持“及时、快捷、有效”的原则,将物流企业、运输公司及个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物流企业与员工,与第三人因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产生的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创办以来,在受理方式、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等方面以程序简化、方便实用而广受欢迎。

  (根据株洲市天元区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

  

  

  ◆娄星区打造交通事故矛盾纠纷调解新机制

  近年来,针对中心城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不断增多的情况,娄星区司法局把化解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工作新措施、新办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该调解室成立至今,共受理340余起案件,成功调处320余起,涉及标的780余万元,得到了党委政府、交警部门和群众百姓的一致认可。

   一、积极争取重视,达成共识。为了更好地推进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化解,根据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5〕11号)精神,娄星区司法局积极作为,将近年来娄星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市司法局进行了专题汇报,提出在处理纠纷较多的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得到了区领导和市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娄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杰,娄底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喜群多次向娄底市委政法委做专题汇报。娄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建平针对此项工作做出专门的批示“请市交警支队大力支持,办公用房要保证,工作经费要尽力支持。关于工作机制要健全落实,目前调解效果不错,希望年内取得更大成果,探索形成娄底特色交通纠纷调解模式。”娄星区司法局积极与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衔接,协调相关工作事宜,得到了市交警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交警部门与娄星区司法局达成共识,按照“谁主管、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由交警部门提供场地、经费,由区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人民调解员选聘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搭建三个平台,扎实推进。一是搭建组织保障平台。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娄星区成立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娄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杰任组长,娄底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娄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星慧任副组长,区人民法院交通庭庭长、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娄星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经过细致的筹备,2015年6月25日娄星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人民调解室正式挂牌。二是搭建规范化工作保障平台。按照湖南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娄星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人民调解室由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提供了3间办公用房、办公经费10万元,区司法局对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进行全面的指导,一步到位。调解室设置了2间调解室、1间接待室,面积达80平方米,配置打印机1台,饮水机1台,调解人员每人配置电脑1台,同时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并上墙公示。调解室真正做到“六有”(即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调解人员、有调解室标识牌、有调解室印章、有调解文书档案、有统计台账)、“四规范”(即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三明示”(即调解制度、调解流程、调解规则上墙明示),全面规范化运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搭建专业队伍保障平台。由于交通事故纠纷涉及法律、医疗、鉴定和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责任认定、证据收取、保全、鉴定、诉前财产保全及调解不成引导诉讼、保险理赔、执行等工作中,急需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会同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等相关部门协商决定,按照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从娄星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择优聘请5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室主任由娄星区司法局基层股长担任,加强对各项业务的指导,并从专职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调解室的日常工作,推进专业化调解。

  三、强化三个对接,无缝调解。一是强化调解工作与行政裁决对接。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对产生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及时主动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对纠纷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力争在第一时间内参与纠纷的调解,与行政裁决进行无缝对接,解决纠纷久拖不决的问题。如2015年7月25日,张某驾驶小车与欧某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纠纷,在交警下达事故认定书后,调解员及时介入进行调解,第一时间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据统计,7-8月,交警部门直接移交的纠纷共105起,全部调处成功。 二是强化赔偿协议与保险理赔对接。对已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调解员及时与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帮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避免以往保险公司只认可法院、交警和仲裁调解的情况,保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到位,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三是纠纷调解与法院诉讼对接。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及时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引导双方选择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在必要时为当事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其向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纷争。

  (根据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

  

  ◆雨花区创新工作模式 提升物业纠纷化解实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及物业管理市场化,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的纠纷日益增多,逐渐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雨花区积极探索“一站式”解决物业纠纷的新思路、新举措,于2015年10月在全市率先成立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实行“12345”工作模式,依法、及时、有效地将物业管理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初始阶段,营造了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一、树立“一个理念”。即牢固树立“多元共治”理念。早在2011年,雨花区就成立了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人民调解方式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突出矛盾。但随着雨花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物业纠纷呈逐年高发态势,并具有群体性、易激化等特点,单纯依靠一种调解方式难度较大,既耗时又耗力。如何打造多元化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成为横亘在我们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在此背景下,区“三调联动”办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辖区各住宅小区开展调研,详细了解小区物业管理状况,对物业纠纷类型、特点、成因等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多元共治”理念,通过整合建设、司法、城管、民政、环保、公安、法院、消防、规划、质监等10余个部门职能,全方位搭建物业纠纷快速处理平台,充分调动各种专业力量、社会力量参与,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把握“两大方向”。即把握专业化、法治化两大方向。物业管理问题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需要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得到合理的解决。雨花区一方面建立由区城乡建设局、司法局牵头,法院、公安、消防、城管、环保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家顾问团”,专门指导调解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参与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会诊研判,为调解工作提供政策和专业支撑。另一方面,探索在人民调解领域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通过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组建了由8名资深律师组成的“物业维权律师团”。在区人民法院设立物业纠纷专业合议庭,确保各类物业纠纷投诉能得以及时、合理、依法调处。在各街道调委会选精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吸纳具有房地产知识、熟悉法律政策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从专业人士中招募“法律志愿者”等方式,调动法律专业力量参与矛盾调处,为依法规范调解物业纠纷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实现“三级联动”。即强化“区—街(镇)—社区(村、筹委会)”三级联动。区级层面,建立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由主管城建的副区长任中心主任,区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和区法院主管民庭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区城乡建设局专门腾出一间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作为中心办公室,配备基本办公设施,招聘2名行政调解人员常驻办公。中心主要负责全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主持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的物业纠纷。街道(镇)层面,在各街道(镇)建立物业纠纷调处中心,由街道(镇)主管社会事务的负责人担任调处中心主任。充分发挥街道(镇)综治办、司法所、社会事务办、城管办等机构职能作用,做好日常物业纠纷的排查、受理、调处工作。社区层面,依托各社区(村、筹委会)调解委员会,发动各个层次的社会力量,实行“调委会主任、社区法律顾问、小区党组织、小区业委会和物业企业代表”参与调处的新模式。通过理顺区、街(镇)、社区(村、筹委会)三级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机制,做到“信息灵、反应快、早介入、早化解”,妥善解决了一批物业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

  四、力促“四个转变”。一是调解资源由“单一分散”向“各方融合”转变。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是复杂的社会化大工程,区综治部门切实履行好组织者、推动者的重要职责,做到通盘筹划、统一指挥、统筹实施,推行联合调解原则,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调动各方力量主动支持和参与物业纠纷化解工作,一改以往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职能定位由“职责不分”向“责权分明”转变。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纠纷调处的工作意见》,对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界定,构建了流程规范、对接高效的工作制度框架,明确规定物业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层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调解,最终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提高了化解物业纠纷的效果和效率。三是运作模式由“无序调处”向“有序分流”转变。物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村、筹委会)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街道(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区人民法院可委托驻法院调解室或街道(镇)调委会进行调解。重大疑难和群体性物业纠纷由区调处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会诊、共同调处。四是工作方式由“被动应付”向“超前预防”转变。贯彻“在调解之中普法”的理念,加强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镇)和社区(村、筹委会)法律顾问的对接,送法上门,及时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从源头上预防物业纠纷发生。

  五、健全“五项机制”。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区调处中心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区物业纠纷调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健全物业纠纷协商机制。对于物业纠纷双方当事人具备自治能力强,理性程度高、法律运用好等因素,且纠纷涉及的利益,对抗程度比较小的一般简易纠纷,由物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物业企业、小区邻里维和调解组织共同参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同时接受社区(村、筹委会)调委会的指导。三是建立物业纠纷应急响应机制。将物业矛盾纠纷按照参与人数规模、行为对抗程度、事态升级速度等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完善物业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分级响应与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分等级因案施微处理好各类物业矛盾纠纷。四是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法律知识,以物业纠纷相关法律知识为重点,加强《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方面的学习。定期组织调解员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广大调解员调解技能。 五是建立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机制。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各街道(镇)和社区(村、调委会)每月对调解的物业纠纷进行分类统计,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物业纠纷的个案研究,寻找规律,进行形势研判,及时报送给相关领导,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

  (根据长沙市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

  

  


湖南司法简报2016年第18期(共15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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