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3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11/2015-81912
  • 题材分类: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5-11-26
  • 主题分类:
  • 信息时效期:
  • 主题词:
  • 名称:对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36号建议的答复

张炬代表:

  您和王爱民等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的建议》收悉,经与会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研究沟通,现答复如下:

  诚如你们所言,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趋于紧张,由此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甚至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成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之一。而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一直受到各方普遍质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通过设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发挥人民调解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和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律按政策,注重法、理、情结合,能够更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全国各地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主要模式。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很重视,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医院平安、医患和谐、社会稳定”的目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职能优势,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探索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医疗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大量医疗纠纷以及因此引发的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受到司法部和省综治委的充分肯定。

  一是加强协调指导。充分发挥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办公室的职能,加强与卫生、公安、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联系,形成了部门协作联动、整体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合力。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全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继部署开展了多次医疗纠纷专项排查调处活动。

  二是出台了有关文件。2007年以来,联合省综治办、省卫生厅多次召开座谈会、多次赴基层调研,多次会商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0106月,省司法厅、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201411月,根据《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医疗纠纷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省司法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的通知》,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完善了组织网络。目前,全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591个,其中市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达100%。全省绝大部分二、三级医院和部分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也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网络体系。2010年全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医疗纠纷逐年下降。2014年,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医疗纠纷4800余件,其中重大疑难医疗纠纷800余件,调解成功率提高到了96.8%,群体性“医闹”和医疗纠纷激化事件明显下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依法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医疗纠纷处置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深入推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医疗事故发案率下降、医疗纠纷发案率下降、医疗事故赔偿额下降和党委政府满意、医疗单位满意、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因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医疗纠纷形势还较为严峻,情况较为复杂,加上这项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少数地方和单位对这项工作认识不高、机制不顺、人员不足、保障不力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下一步还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医疗纠纷化解效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要求,大力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拓展覆盖面,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履职有效的全覆盖、多层次、网格化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要重点加强市级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集中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组织网络。我省株洲、岳阳、郴州、湘西自治州等市州建立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工作开展较早,排查化解了大量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医疗矛盾纠纷,成效明显。在结合以上市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各市州全面拓展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特别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医疗纠纷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成立湖南省会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与长沙市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201410月,省综治委牵头,组织省、市综治、卫计委、司法、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专门赴江西省南昌市考察学习南昌地区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工作经验,研究确定以省市共建形式组建湖南省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随后,长沙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省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建设调度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事宜,明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落实场地、资金、人员等工作,市卫计委、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机构、专员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目前,湖南省会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筹备各项工作均在稳步推进中,预计将在9月底挂牌。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懂政策、懂法律、懂医学、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保证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领域积极探索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执证上岗、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制度和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专家库,设立医疗纠纷法学、医学咨询委员会,整合社会资源力量参与这项工作。要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以人民调解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调解业务为主要内容,大力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真正打造一支懂医学、精法律、善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努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保障,健全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完善医疗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分析研判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与医疗机构、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提高医疗纠纷化解效力。积极探索保险理赔介入参与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于重大、复杂医疗纠纷,积极主动汇报、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纠纷调解,有效防止“医闹”现象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建立依法调解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办案程序,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制作,积极协调地方法院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一步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标准,建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动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规范发展。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加强经费保障是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各级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机构场所等相关工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医疗纠纷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独立于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之外的专门办公场所。根据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开展相关调研,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相关前期准备,争取将人民调解特别是医疗纠纷调解纳入新一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项目。协调省财政厅制定全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按照“分级负担、分层次补贴”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制度,从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费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15年7月21

对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36号建议的答复

654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