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
李红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诉源治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近年来,在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职责,不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队伍建设,拓展工作领域,完善诉调对接等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减轻群众诉累, 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及时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三调联动工作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2016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39号),为我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指导方向。我们借助中央建设法治中国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契机,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基础上,努力打造三调联动工作的升级版。2007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三调联动工作的意见》《关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工作平台、工作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2月,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诉源治理,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提供遵循。
目前,我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3万个,人民调解员14.1万人。各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医疗、道交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县市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较为明显。坚持开展诉调对接、警调联动、访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被人民调解这道“防线”挡在了人民法院之外。规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程序,搞好诉前告知、诉中委托、诉后执行和解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在调处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大大减轻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强有力支持。2019年,全省调处矛盾纠纷35.4万件,其中,重大2.5万件,调解成功率98.5%。
为破解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的难题,2016年12月,省司法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市州、县市区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调解组织解决所需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2018年11月,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2019年1月出台了《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将“以奖代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极大调动了相关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在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建设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不明。个别法院对驻院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主体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认为驻院人民调解组织的主体责任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三调联动”工作。
二是重视程度不够。个别领导对驻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争取工作重视和经费保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这是导致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经费保障难以解决的一大根源。
三是衔接联动不足。有些地方反映,因为司法行政职能偏软,以司法行政为主导的三调联动机制在基层并没有充分发挥大调解的协调指挥作用,与司法调解没有形成紧密联动和真正的合力,诉调的对接机制虽然在不少地方已经建立,但联动不足、运行不顺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是队伍力量不强。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有待完善,覆盖面有限,发展还不平衡。部分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基层调解员参加的培训和学习较少,调解技能和调解水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由于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一般每月1千多),工作任务较重等因素,往往把调解工作当成临时过度,有好的工作就“跳槽”,造成队伍不稳定。
三、工作建议
1.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法院发挥审判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承担驻院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调对接良性互动,实现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保障”原则,主动承担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指导作用,推动调解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调解组织建设,指导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联动协调,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警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推动各级法院将驻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纳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统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文件要求为每个驻县市区人民法院安排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效解决基层法院人民调解员不足的问题。建议各地根据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际需要,足额保障所需资金,并将驻法院人民调解案件纳入“以奖代补”经费。
3.通过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深化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沟通联系,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指派专业法官进行对口业务指导,积极探索在线培训、观摩和咨询、交流。
4.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当前司法确认数量较少的体制机制问题,及时将确认情况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促进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5.进一步明确案件繁简分流标准。规范法院委托调解制度,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
6.积极推进建设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商会贸易、民间金融、物业纠纷等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5月7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联系电话:0731-8458629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