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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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江涌等6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以地方志工作立法推进湖南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答复如下:

赓续编修史志是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逐渐形成了国有史,郡有志,家有谱的宏大格局,形成了博大精深、独具特色、灿烂辉煌的史志文化。十八大以来,史志工作被明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史志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对更高质量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尤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文化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的大背景下,更凸显了史志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关于地方志的政府规章是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距今已十余年,部分内容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下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的地方志工作,如在地方志评议制度、审查验收制度、方志馆建设与管理、地方志的数字化建设、地方志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足。虽然我省2016年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1),明晰了地方志工作的方向与重点,但具体举措还需法规或规章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因此,江涌等5位委员提出以地方志工作立法推进湖南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对我省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有着积极作用。

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规定,政府立法应当先按照省政府立法部门每年(一般为4月份)下发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相关文件申报年度立法计划,提交相关资料,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并初步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是否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最终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是否正式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因此,针对第0318号提案,我厅将加强与省地方志编纂院沟通联系,配合省地方志编纂院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征求意见等途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立法主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起草送审稿文本并向省政府立法部门申报年度立法计划,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们对我省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2428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

联系电话:0731-8458619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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