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111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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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1117号提案的答复

曹景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律师行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2019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在该《通知》附件《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范围》中,没有把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列入地方政府定价范围。

2021年,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该意见还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和收费金额。

二、我省律师行业收费情况

2019年5月28日,省发改委《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第三条规定:“放开房产测绘、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船舶交易、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仲裁、公证服务中出具查询函、副本、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司法鉴定服务中建设工程类鉴定、知识产权类鉴定、农林类鉴定、产品商品类鉴定、交通事故类鉴定、经济类鉴定、电力类鉴定、矿山地质类鉴定、假肢类鉴定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湘价服〔2014〕10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220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湘发改价服〔2018〕150号、湘发改函〔2018〕9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要求,省司法厅指导省律协出台了《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律师风险代理提示及确认书》。《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要求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公示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引导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同时,要求省律师协会督促各市州律师协会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做好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

感谢您对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6月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承办人:彭奕

联系电话:0731-845860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省政协提案委(1)。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111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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