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明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机制提升地方立法质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健全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度。为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不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量,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修改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这为探索实施第三方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是积极推进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实践。第三方参与法规规章起草,有助于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起草部门人员紧缺、专业素质不足、公众参与度不高以及部门利益倾向突出等问题。近年来,我省80%以上的立法项目均由第三方参与起草等工作。根据参与阶段的不同,目前形成了两种参与模式。第一种是仅参与起草、审查、审议阶段模式。例如,《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在其被确定为出台项目后,邀请第三方参与起草、审查、审议阶段的相关工作。第二种是全程参与模式。例如,《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在其被确定为调研项目前,即邀请第三方深度参与调研、论证等工作;在其被确定为出台项目后,第三方继续参与起草、审查、审议阶段的相关工作。
三是不断强化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管理。第三方主要由起草部门从立法经验丰富、成员素质较高、团队声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选聘主要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为确保第三方能够更好地胜任立法起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部门选聘第三方前,一般会提出原则性要求,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的立法项目,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第三方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专业人才和相关领域专业人才。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负主体责任,对草案送审稿质量负责。第三方具体负责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指导、督促等工作。如果草案送审稿质量不高,或者不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相关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起草部门和第三方进行修改完善,符合条件后再报送省政府进行审查。
二、相关建议的落实措施
您提出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机制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主要表现为第三方选择程序与资质标准尚未规范、第三方起草过程的职责和义务不够明确、第三方起草结果的评价和监督有待落实等三大问题。客观而言,以上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省地方立法项目中。针对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存在的问题以及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拟从以下方面改进相关工作:
一是推动出台《湖南省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规定》。总结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机制成功经验,分析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湖南省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规定》,从源头规范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起草实践。该规定拟包括参与范围、第三方资质、委托程序、第三方权利与义务、质量评价与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为第三方参与立法提供全流程、无盲区的制度约束。
二是建立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备选库。根据《湖南省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规定》规定的第三方资质条件,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择一批立法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社会声誉好、热心立法工作的单位,建立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备选库。鼓励法规规章起草部门优先从备选库中选择第三方参与立法起草。
三是强化第三方参与立法的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委托机关+审查部门+评审专家”的绩效评价模式,重点围绕草案送审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指标对第三方参与立法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三方不积极履行义务或者草案送审稿质量较差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退出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备选库;尚未进入备选库,但在参与立法起草工作时认真负责、起草质量较高的,可以申请增补进入备选库。重点围绕参与立法起草项目情况、草案送审稿起草质量、履职态度及工作成效等指标,对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备选库运行情况开展年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备选库入选单位。
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6月5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承办人:张少波、肖祥沛
联系电话:0731-8458841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省政协提案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