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30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题材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信息时效期:
  • 主题词:
  • 名称: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30号提案的答复

黄景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港澳优势推动湖南省涉外法律服务的提案》(第0630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与省外事办认真商议,现根据提案内容,回复如下:

近年来,我们结合职能,立足实际,不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融入国家涉外法治工作布局,省司法厅出台《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方案》,成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专班。强化涉外制度供给,出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政府规章《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并公布英文译本。提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33条”和公共法律服务自贸区建设“十条举措”,推广扩大港澳联营律所设立范围等6项制度创新成果,下放7项省级行政审批权限。提升涉外服务质效,印发《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开展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支持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自贸区合伙联营,全力促进香港、澳门与我省律师深度合作。目前,已在长沙、岳阳自贸片区分别设立了瀛启启邦显辉(长沙)和瀛启启邦显辉(岳阳)等2家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执业律师35人,其中香港、澳门派驻律师7人,其中瀛启启邦显辉(岳阳)律师事务所是中部地区首个港澳联营法律服务机构,为服务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省港澳事务办每年都通过接待港澳地区法律界人士来湘参访,介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治建设情况,为港澳地区法律专业机构和人才来湘开展合作牵线搭桥。积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选拔300余人建立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库,联合北大等知名高校举办“涉外律师人才”“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选派27人赴境外或北上广地区跟班学习。指导长沙仲裁委、岳阳仲裁委选聘精通法律和外语的律师、教授担任仲裁员,选派21名仲裁员参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推动能力素质多维度提升。

湖南作为最邻近粤港澳大湾区的中部省份,立足湖南特色和优势,深化与港澳交流与合作,为港澳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带动了湖南经济开放发展的同时,港澳法律服务资源与人才优势为湖南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成熟的经验借鉴。您提出的发挥港澳优势,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的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为我们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了方法指引。在湖南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们确实发现,在引入港澳法律服务资源和人才建设湖南特色的涉外法治高地方面,还存在深度合作、调研学习、规则衔接不够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发挥港澳地区“背靠祖国、联通世界”超级联系人的桥梁作用,大力引入港澳法律服务资源及人才,加强与港澳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衔接沟通机制,推进湖南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是着力打造法律服务聚集区。指导长沙建设“湖南(长沙)中央法务区”,开设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专区,吸引优质涉外法律服务资源加速集聚,引进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专区建设,着力打造法律服务高地。

二是聚力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依托省内高校、法律服务机构、法学会等建设“一带一路”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资源库、涉港澳法律服务资源库,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课题研究,鼓励法律服务工作队伍、高校法学院与港澳地区司法机构、高校开展交流,为涉外法治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我省法律服务机构与港澳仲裁、调解、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与沟通衔接,组织一批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前往港澳高校和法律服务机构集中培训、“一对一”定向跟班学习,以团队合作方式共建特色法律服务团队。组织我省涉外法治人才参加“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国际论坛、国际商事仲裁理事大会和“港洽周”等重大活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四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育。支持港澳联营律所在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务、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平台优势和引领作用。持续推进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和全国一流律师事务所创建,争取在湘企和湘籍人员比较集中的国家及地区设立法律服务分支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涉外、港澳律师事务所来湘设立分所,力争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尽快实现零的突破。新增一批公证机构参与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协同有关部门争取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包括港澳仲裁机构)在湖南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仲裁机构发展涉外、涉港澳仲裁业务,建立我省对接国际规则的涉外仲裁和调解工作体系。推进商事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5月28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承办人:卜立

联系电话:0731-8458606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1),省政协提案委(1)。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30号提案的答复

3355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