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13号
关于准予设立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刘健学:
你《关于申请设立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
二、申 请 人:刘健学
三、组织形式:个人
四、负 责 人:刘健学
五、注册资金:10万元
六、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七、地 址:新宁县春风路三楼
八、主管机关:新宁县司法局
九、许可证号:18052009200719
请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邵阳市司法局、新宁县司法局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