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48号
关于准予湖南谛议等四个律师事务所
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谛议、同升、众擎、康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四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李钢、王亚林、李双鸣、吴蕊萍、刘亚辉。主任:李钢。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成戊平、晏军、陈钊、邹卉、蔡军、鲍宇辉、谢志刚、许利新、林筱欢、袁学俭、胡有为。主任:成戊平。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唐长青、喻刚、王辅全。主任:唐长青。注册资金:30万元。
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胡学军、王志高、周自力、刘山丰、刘炼超、张新。主任:胡学军。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湘潭市司法局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