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50号
关于准予湖南九子龙等五个律师事务所
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九子龙、湘源、瑞盈、濂溪、金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五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佘国满、刘东华、佘国华。主任:佘国满。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刘恩洪、何鼎斌、聂月清。主任:刘恩洪。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谭晓东、阳俊杰、胡国珍。主任:谭晓东。注册资金:30万元。
四、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张波、何维命、马建成。主任:张波。注册资金:30万元。
五、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张青松、高志军、唐冬红。主任:张青松。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永州市司法局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