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35号
关于同意湖南琼武等七个律师事务所
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琼武、人和、湘楚、金桥、华麟、律德、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七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钟琼武、李键、黄润根、贺光明、谢召新、李豪、周建国、张因、梁自力、韩智刚、费锦明、任育平、黄继跃、胡红梅、昌立新、刘玲玲、邝建祥、董泽元、刘慧、胡卫。主任:钟琼武。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潘传平、贺志元、廖建华、祝改。主任:潘传平。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张俊初、谷成胜、王德裕、晏乐毅、向海棠、袁青峰。主任:张俊初。注册资金:30万元。
四、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周柏林、陈克福、周智坚。主任:周柏林。注册资金:30万元。
五、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金劲松、胡孟强、章波、陶柳、穰泽群、刘树罗、罗果平、敖志泉、周红梅、彭方顺。主任:金劲松。注册资金:30万元。
六、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刘政、徐力、刘涛。主任:刘政。注册资金:30万元。
七、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李凤祥、陈必韬、李莉。主任:李凤祥。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