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63号
关于准予湖南银光等三个律师事务所
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银光、宏法、众望归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三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黄柏青、刘俊跃、雷惠媛、南新丹、吴海龙、孙水林、陈智锋、李继军、姚丽萍、曹海飞、蒋安利、史军平。主任:黄柏青。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胡良福、谢湘儒、曹文峰、刘贤锋。主任:胡良福。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骆中政、王招林、包晨亮、谭建强。主任:骆中政。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六月三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郴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