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100号
关于准予湖南华湘等三个律师事务所
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华湘、弘天、明城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三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罗冰、王勇、余泉。主任:罗冰。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谢庆瑜、杨杰辉、杨章红、朱小坚、周皓、熊光耀。主任:谢庆瑜。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欧阳金建、熊伟权、吴铁刚、郑建华。主任:欧阳金建。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