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09﹞109号
关于同意湖南天门等六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天门、风云、慈姑、昌隆、正诚、新川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六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调整后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彭来双、熊群力、符兆敏、龚光球。主任:彭来双。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调整后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王真平、张继虎、向波、卢良永、吴胜军、唐方仁、杨昌鑫、向润年、朱永姣。主任:王真平。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调整后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朱先武、朱彩红、陈勇。主任:朱先武。注册资金:30万元。
四、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调整后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陈英才、郭权满、李美玉、贾代贵。主任:陈英才。注册资金:30万元。
五、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调整后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张劲松、胡高山、彭红心、何宗信。主任:张劲松。注册资金:30万元。
六、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调整后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蒋训民、李宗川、李芝兰。主任:蒋训民。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张家界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