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0〕11号
关于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二、派驻律师:付牙、吕昕睿、郭建炜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四、负 责 人:付牙
五、注册资金:30万元
六、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七、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009室
八、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长沙市司法局、芙蓉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