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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0年04月20日 18:11 【字体:
  

 

湘司许〔201011

 

关于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二、派驻律师:付牙、吕昕睿、郭建炜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四、负 责 人:付牙

五、注册资金:30万元

六、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七、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009

八、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长沙市司法局、芙蓉区司法局

关于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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