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0〕32号
关于准予湖南丕正等二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丕正、如金等二个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2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丕正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何丕正、陈武、易利鸣。主任:何丕正。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李翔、李运堂、邹明辉、文武、李道勇、钟润初、皮健、李民安、胡运华、周向阳、叶佩玲、鲍海雄、刘卫平、龙腾、章准。主任:李翔。注册资金:30万元。
请你们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年六月四日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长沙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