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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03月17日 10:22 【字体:
   

 

 

湘司许〔20117

 

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分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长岛路6号香格里拉嘉园B721室。

二、派驻律师:匡继美、仇伟、邹林华。

三、负责人:匡继美。

四、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五、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 决定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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