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1〕7号
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分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长岛路6号香格里拉嘉园B座721室。
二、派驻律师:匡继美、仇伟、邹林华。
三、负责人:匡继美。
四、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五、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 决定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