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1〕42号
关于同意注销湖南创意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书
湖南创意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注销湖南创意律师事务所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湖南创意律师事务所。
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天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注销 律师事务所 决定书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长沙市司法局
975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