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发〔2012〕51号
关于编制和公告2012年度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湖南省)》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方便政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便于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三季度编制并公告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省)》。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和公告的范围
凡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入《名册》,并进行公告。
二、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名册》的编制公告工作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宣传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名册》将免费向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发放,并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告,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2、认真校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各市州司法局和省直司法鉴定机构要以2011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为蓝本,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信息核对和上报工作。对所有信息要严格审核、仔细校对,必须与《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许可证》上的内容一致,必须达到每个司法鉴定项目不少于3名司法鉴定人的要求(不足3名司法鉴定人的该项目必须注销),必须与上年度的名册保持一致,在上年度名册基础上有新变化的必须用专文(即名册初审意见报告)一一列出详细内容。各市州司法局和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向省厅呈报所辖区域内或所在机构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名册。所上报名册的格式与2011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一致。纸质版名册需加盖市州司法局公章(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加盖本机构公章)。
3、要及时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变更和延续登记手续。凡发生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住所、执业类别增减、鉴定人转所等变更情况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到省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不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厅写出注销申请报告,由省厅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鉴定机构公章、鉴定人执业印章等由各市州司法局或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收回一并上交省厅。
4、上年度未完成省厅下达的鉴定人继续教育任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暂不编入《名册》。因故意或过失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司法鉴定人,各单位应当及时上报相关材料,省厅将作出相应处理。上年度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名册编制公告的,鉴定机构视为自愿解散,鉴定人视为放弃执业,不再编入《名册》,由省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编入《名册》、未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本次名册制作及公告费用由省厅负责,不收取费用。
三、办理时间
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于6月21日前将初审意见报告及《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省厅。各市州司法局上报材料的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6月25日:长沙、岳阳、张家界
6月26日:株洲、衡阳、郴州
6月27日:湘潭、常德、永州
6月28日:邵阳、益阳、湘西
6月29日:怀化、娄底
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名册公告,省厅将对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专明
联系电话:0731—84586356
E-mail:hnsf007@126.com
附件:1、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省)示范文本
2、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省)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2012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省)
示范文本
××市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所
住 所:××市××××××
法定代表人:王××
机构负责人:李××
电 话:073X-8888XXXX 传 真:073X-8888XXXX
邮 编:410XXX 电子邮箱:XXsfjd@163.com
许可证号:430XXXX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鉴定所执业司法鉴定人:10名
姓 名 |
性 别 |
职称/行业资格 |
执业类别 |
执业证号 |
刘XX |
男 |
主 |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 |
430XXXX001 |
胡XX |
男 |
主检法医师 |
法医临床鉴定 |
430XXXX002 |
张XX |
女 |
注册会计师 |
司法会计鉴定 |
430XXXX00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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