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年度督察考核中强化警车管理督察的通知
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市州司法局警务督察支队及其所属督察机构:
根据司法部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厅《关于认真开展2012年度全省督察考核工作和“彻查违禁物品、严防自杀事故”集中警务督察活动的通知》(湘司政函〔2012〕92号)的精神,对进一步做好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警车管理督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执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车管部门要组织警车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重申工作制度、工作纪律。
二、明确警车督察重点。警车管理督察的重点是酒后驾驶警车,非执行紧急警务活动闯红灯、乱停放、滥用警灯警报器等,转借警车、警牌及挪用、套用警牌,未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未及时办理报废警车注销手续,驾驶警车时未按规定携带警车驾驶证、机动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等证件以及非因公务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等问题。
三、强化现场督察处罚力度。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在开展年度督察考核和集中警务督察活动时,要将警车管理督察工作作为督察考核重点进行督察,发现司法行政机关警车及驾驶人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要予以制止或纠正,认真登记警车及驾驶人信息和违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警车所属单位,督察情况记入考核结果。
四、加大抽查力度。厅局警务督察机构春节前后将进行突击督察,发现问题将按规定扣分并全省通报。
根据年度督察考核安排,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于1月20日前要将警车督察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上报。
湖南省司法厅政治部
湖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总队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