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4〕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
鸿明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曹晓明、赵明红、李丽明:
根据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和长沙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岳麓现代城D栋1单元10321室。
二、负责人:曹晓明。
三、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四、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1月23日
抄送:厅律管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
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