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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2月28日 00:00 【字体:
  

湘司罚决[2015] 1

 

 

被处罚人:刘慧,女,50,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号14301199611641472,住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85120256房。

2014114,湖南省律师协会向本厅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建议对刘慧在担任邹俊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人时的私自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218日,本厅接到委托人毛国兰、王立宾投诉刘慧私自收案收费等问题1224日,本厅决定对刘慧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先后对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钟琼武,投诉人毛国兰、王立宾,被处罚人刘慧等人进行调查,并向湖南省律师协会、长沙市司法局调取有关案件材料。 2015年1月15本厅向刘慧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告知书》123,向刘慧送达《听证通知书》。130日,本厅举行听证211日,本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刘慧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

现查明:2013228日,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与林松珍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指派刘慧担任林松珍丈夫邹俊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人,收费2万元(含交通费2千元)。326日,刘慧私自与林松珍签订《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被告人邹俊二审改判减刑3年以上,支付代理费5万元;改判减刑5年零6个月以下,支付代理费16万元;改判减刑610年,支付代理费14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327日至617,林松珍分3次将16万元汇入刘慧建设银行信用卡内。92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俊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林松珍要求刘慧退还代理费16万元,刘慧分两次退还林松珍10万元。2014715日,林松珍向湖南省律师协会投诉,要求刘慧退还其余6万元。727日,刘慧通过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钟琼武的银行帐户将6万元汇至林松珍指定的银行帐户。1030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刘慧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3年4月15,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与张忠签订《刑事案件委托合同》,指派刘慧担任贩毒案犯罪嫌疑人王立宾的辩护人,收费2万元(含交通费用2千元)。428刘慧私自与韩雪峰签订《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如刘慧经过代理工作,犯罪嫌疑人王立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委托方自愿支付刘慧代理费8万元;如王立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以上,刘慧应在一审法院判决下达后7天内退还已收代理费8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委托人韩雪峰当场支付刘慧代理费8万元。731日,刘慧代王立宾从长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领取被扣押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刘慧出具的领条注明两张银行卡分别存有现金59千元和6万元。王立宾要刘慧代为保管两张银行卡,并告诉了刘慧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后刘慧陆续将两张银行卡里的现金全部取走。20148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王立宾有期徒刑16个月。927日,王立宾刑满释放后多次要求刘慧退还代理费和两张银行卡所存现金。1218日,王立宾向本厅投诉,要求刘慧退还两张银行卡内所存全部现金以及代理费共219千元。后刘慧分两次退还王立宾代理费8万元。

    2014年2月22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毛颖的母亲范银均通过刘慧介绍,委托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人毛颖的一审辩护人。毛国兰(毛颖姑母)当场支付该所律师费3万元。39日,刘慧私自与毛国兰签订《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委托刘慧协助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开展辩护活动。双方约定:(1)如被告人毛颖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委托方自愿奖励刘慧8万元;如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委托方自愿奖励刘慧15万元。(2)委托方为保障被告人毛颖被判处有期徒刑需配合法院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工作,赔偿到位(20万元为上限)并取得家属的谅解。(3)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先行支付8万元,7日内再支付余额。补充协议签订后,从310日至5月下旬,毛国兰分5次共支付刘慧33万元。刘慧收到上述款项后,于55日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68千元,825日支付3万元,并承诺本人在30日内支付赔偿金余款32千元。826日,被告人毛颖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毛国兰要求刘慧退还代理费,刘慧分两次退还毛国兰192千元。1121日,毛国兰替刘慧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刘慧承诺的32千元赔偿金余款。1218日,毛国兰向本厅投诉,要求刘慧退还毛国兰代付的赔偿金余款32千元。

另查明:201098日,刘慧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张一龙、张二腾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中,担任被告人张一龙的辩护人。930日,刘慧与委托人张重文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先后私自收取委托人张重文代理费等费用18万元。201212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刘慧公开谴责的处分2013311日,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对刘慧进行立案调查。424日,长沙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刘慧停止执业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并处罚金8千元的处罚。52日,长沙市司法局向刘慧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15日,长沙市司法局暂扣刘慧律师执业证书。

    刘慧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20141225日,对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钟琼武的调查笔录。(220141226日,对投诉人王立宾的调查笔录。(3201515日,对投诉人毛国兰的调查笔录。(4201516日,对毛颖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妻子易文春的调查笔录。(5)2015年1月15,对刘慧的调查笔录。(6)2013年3月26,林松珍与刘慧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7)20134月28韩雪峰与刘慧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8)201439,毛国兰与刘慧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9)2013731,刘慧代王立宾从长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领取被扣押的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时出具的《领条》。(10)林松珍从建设银行给刘慧汇款16万元的存款(转账)凭条。(112014825易文春出具的收到毛颖家属赔偿金138千元的收条。122014825,刘慧出具的由本人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余款32千元的《承诺书》。(1320141121易文春出具的收到毛颖家属代刘慧承诺支付的赔偿金余款32千元的收条。(142013424,长沙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司罚决字[2013]1号)。(15) 2013年5月2,长沙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16) 2013年8月15,长沙市司法局暂扣刘慧律师执业证书时出具的《收条》。(1720141030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刘慧律师违规行为处分决定》(相律协纪惩[2014]4号)。

    本厅认为,刘慧接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邹俊、王立宾的辩护人,私自与委托人林松珍、韩雪峰签订《委托代理补充协议》,收取委托人林松珍代理费16万元,收取委托人韩雪峰代理费8万元,属于私自收费。刘慧未经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同意,与委托人毛国兰签订《委托代理补充协议》,接受委托从事辩护活动,收取委托人巨额代理费,属于私自收案收费。刘慧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及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两年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本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对刘慧作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5年2月12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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