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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16年06月02日 00:00 【字体:
  

  湘司罚决[2016]1号

  

  被处罚人:佘国华,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8年4月任湖南科技学院院长,2010年8月任湖南科技学院党委书记(正厅级)。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长沙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收到永州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关于吊销佘国华律师执业证的报告》,报告佘国华因受贿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申请吊销佘国华的律师执业证书。2016年3月15日,经厅领导同意,省司法厅决定对佘国华进行立案调查,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调查人员先后委托永州市司法局对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主任佘国满进行调查,委托娄底市司法局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佘国华受贿案的相关材料,并到长沙监狱对佘国华进行了调查。4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5月4日,我厅依法告知佘国华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告知书通过特快专递送达佘国华。5月11日,省厅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佘国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佘国华利用担任湖南科技学院院长、湖南科技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犯罪事实有:1、2009年3月25日,湖南科技学院对竞拍到的原零陵塑料厂34.1亩土地进行综合开发,项目名称为“西江苑”。2009年6月,佘国华主持召开院务会,一致同意由石某清承包。为继续获得和感谢佘国华在西江苑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2010年春节至2011年4月,石某清先后四次送给佘国华共计现金75万元,佘国华均予以收受;2、2009年至2012年,佘国华多次接受郑某平的请托,帮助郑某平先后承包湖南科技学院音乐楼土建和装修工程、第四及第五教学楼改造工程、广场及压模地板铺设工程、学生公寓楼土建和装修工程等项目。为感谢佘国华的帮助和支持,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郑某平先后送给佘国华14万元现金,佘国华均予以收受;3、2009年,2011年佘国华多次接受周某峰的请托,通过安排吴起华、伍国平等人,帮助周某峰承包了湖南科技学院篮球场改造工程、校园电子监控工程、松园学生公寓3-5栋家具采购工程、南区篮球场改造工程、北区新建蓝网球场工程等项目。周某峰为感谢佘国华的帮助,于2011年2月至6月,先后2次送给佘国华共计11万元,佘国华均予以收受;4、2010年6月左右,陈某为承包湖南科技学院六舍扩建工程,请佘国华帮忙。佘国华安排吴起华将六舍扩建工程交给陈某承包。2011年9月,佘国华将湖南科技学院办公楼八楼会议室装修工程交给陈某承包。为感谢佘国华的支持和帮助,2011年陈某在佘国华家楼下送给佘国华10万元,佘国华予以接受。综上所述,佘国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石某清、郑某平、周某峰及陈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合计110万元。因涉嫌受贿罪,佘国华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佘国华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5日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佘国华现拘押在长沙监狱。

  另据调查,佘国华自1982年7月起一直在高校工作,1989年5月获得律师执业许可,先在湖南劲松律师事务所执业,后变更到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该所合伙人。《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施行后,应当及时将执业类别从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5年5月25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娄中刑二初字第11号)。2、2014年9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3、2016年4月25日,对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佘国华律师调查笔录。4、2016年4月18日,对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主任佘国满律师调查笔录。5、2008年4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梁建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6、2010年8月6日,中共湖南省委员会关于方亦兵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7、2009年12月10日,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本厅认为,佘国华在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属于在律师执业期间故意犯罪。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佘国华系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人员,案发时依法只能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不能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因此依照《律师法》第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执业证。根据佘国华的违法事实,依据相关规定,经本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对佘国华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4日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975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