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7〕203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邓南星:
你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衡阳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在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南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28日
抄送:衡阳市司法局,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