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192号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聂绍禄、刘斯佳、廖淑珍:
你们于2018年6月14日通过长沙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增加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执业类别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在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增加执业类别,聂绍禄增加的执业类别为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刘斯佳、廖淑珍增加的执业类别为法医毒物鉴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6月28日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