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224号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刘重元、吴孟津、谢红炬、罗招阳:
你们于2018年7月6日通过衡阳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变更执业类别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在衡阳市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变更执业类别,刘重元、吴孟津、谢红炬变更的执业类别由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变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罗招阳变更的执业类别由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变更为法医病理鉴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24日
抄送: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