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9〕79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周璐庆、龙传祯、郑好: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周璐庆、龙传祯、郑好,负责人为周璐庆,设立资产30万元,住所为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8号华晨商业广场购物中心B段及二期地下室栋1829号,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长沙市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19年5月8日
抄送: 厅律师工作处、 厅公共法律服务处、 省律师协会。 长沙市司法局、 长沙市律师协会、长沙市雨花区司法局。 |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