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9〕130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湘潭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为张炯、李慧、黄敏,负责人为张炯,设立资产30万元,住所为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万达广场B座32楼,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湘潭市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9日
|
抄送:厅律师工作处、 厅公共法律服务处、 省律师协会。 湘潭市司法局、 湘潭市律师协会、 湘潭市岳塘区司法局。 |
|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